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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容易下降難 交強險費率浮動新規又惹質疑(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 22:04 《理財周刊》
“對車不對人”如何做到? 根據草案規定,“交強險費率浮動標準根據機動車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計算,暫不根據駕駛人計算”。對此問題,保監會有關人士6月16日表示,人的違章只有歸集到車上,保險這一經濟杠桿才有作用。 但是我們通過對比浮動因素發現,上一個年度發生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發生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都要被上浮20%,這兩點似乎更靠近“按駕駛人”來評判,而非按照車輛。 此外,如果一個開車記錄良好的車主老車不用,換購了一輛新車后,新車的保費也無法因為其駕駛者的優良記錄獲得優惠,這不能不說也是一種缺陷。 駕駛信息完整反而“吃虧”? 此外,由于費率浮動直接與上一年度車輛行駛狀況相掛鉤,“好司機”能否如愿享受優惠費率,肇事司機能否受到加費處罰,達到保費負擔的公平,還有賴于當地車險信息平臺是否已經搭建起來。 車險信息平臺是指保險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聯合搭建的能夠及時顯示出險記錄、違章記錄、車險理賠紀錄等數據的大型數據庫,目前我國僅有上海、北京兩個城市率先建立并已使用,絕大多數省份和地區都尚在努力階段。 雖然根據草案規定,交強險費率浮動將有四種實現方式,已建立車險信息平臺的地區,可通過保險公司之間相互報盤、簡易理賠共享查詢系統或者手工方式,實現交強險費率單掛鉤浮動,但老實說這樣很難保證車輛有關信息的完整和真實性。很可能出現已經建立信息平臺地區如北京、上海等地的車輛,因為自己的違章、事故信息“一覽無余”而“吃虧”的局面。 為此,如何保證車輛之間透明、公平地實現交強險費率浮動,也是亟待改進的一個方面。 表1:保監會公布的《草案》中關于交強險費率浮動因素及比率
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A)×(1+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比率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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