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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6)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09:49 保監會網站

  第四十七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接受財產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分出業務;

  (二)接受人身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分出業務;

  (三)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接受境內保險公司的法定分保業務;

  (四)辦理轉分保業務;

  (五)經營國際再保險業務。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經營范圍的,其資本金、經營年限、經營業績等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九條 經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其范圍僅限于總公司。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如需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另行報批。

  第五十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以經營其總公司業務范圍內的全部或部分保險業務。

  第五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保險許可證規定的區域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在大中城市開展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

  第五十二條 兩家或兩家以上保險公司參與大型工程、衛星等特殊風險對同一保險標的共保,或其中至少一家保險公司已取得保險標的所在地經營保險業務許可的共保,可以不受經營區域范圍限制。

  第五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型工商企業或大型工程項目,保險公司可以異地承保:

  (一)該企業或工程的各項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人民幣五億元。

  (二)前項所列保險的保險費收入總和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

  第五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保險公司可以以統括保單的形式承保異地業務:

  (一)對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法人所在地的保險機構,可以采用統括保單形式,承保有關異地保險業務。

  (二)投保人的法人機構和主要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所在地在保險機構經營區域范圍內,但部分項目或不獨立核算的部分業務在異地的,該保險機構可以在承保當地業務時,以統括保單形式一并承保上述異地業務。

  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可以自愿選擇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未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不得接受未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不得向任何非法中介機構支付保險手續費、保險傭金或類似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 保險公司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險費率或擴大保險責任范圍開展保險業務,進行惡性價格競爭。

  第五十八條 保險公司不得偽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保險公司的信譽、聲譽。

  保險公司不得利用中國保監會、其他政府部門或法院的判決、處罰決定,攻擊競爭對手,牟取商業利益。

  第五十九條 保險公司不得以搶占市場為目的,勸誘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解除與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第六十條 保險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門、其他國家權力機關、壟斷性行業、部門或企業,非法排擠、阻礙其他保險公司正常開展保險業務活動。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及其職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保險費回扣或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圍、超標準向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或手續費。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宣傳資料應當全面、客觀、完整、真實。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廣告宣傳或其他方式,對其保險條款內容、服務質量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六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宣傳資料應當載有保險公司的名稱、咨詢投訴電話及地址。

  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宣傳資料不得預測公司的盈利或紅利以及保單分紅、利差返還等不確定的保單利益;對保險產品的宣傳不得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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