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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5)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09:49 保監會網站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的,應當立即停止接受新業務,依法上繳保險許可證。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的,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應當委托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精算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公司債權債務和資產進行評估。

  中國保監會可以監督、指導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的,其資產處分應當采取公開拍賣或招標的方式;協議轉讓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保險合同轉讓方案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保險合同根據前款規定轉讓的,對長期人身保險條款的預定利率,中國保監會可以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在保險合同責任清算完畢之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資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資不抵債的,應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保險公司破產程序進行,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保險經營

  第四十五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企業財產損失保險;

  (二)家庭財產損失保險;

  (三)建筑工程保險;

  (四)安裝工程保險;

  (五)貨物運輸保險;

  (六)機動車輛保險;

  (七)船舶保險;

  (八)飛機保險;

  (九)航天保險;

  (十)核電站保險;

  (十一)能源保險;

  (十二)法定責任保險;

  (十三)一般責任保險;

  (十四)保證保險;

  (十五)信用保險;

  (十六)種植業保險;

  (十七)養殖業保險;

  (十八)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財產保險業務;

  (十九)上述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業務。

  第四十六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人身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二)個人定期死亡保險;

  (三)個人兩全壽險;

  (四)個人終身壽險;

  (五)個人年金保險;

  (六)個人短期健康保險;

  (七)個人長期健康保險;

  (八)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九)團體定期壽險;

  (十)團體終身保險;

  (十一)團體年金保險;

  (十二)團體短期健康保險;

  (十三)團體長期健康保險;

  (十四)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人身保險業務;

  (十五)上述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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