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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09:49 保監會網站

  第二十一條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個股東(包括其關聯公司或以其他人名義)持有保險公司股份總額超過保險公司資本金百分之十的,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董事會決議,應自董事會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下列變更事項應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一)機構的撤銷、合并;

  (二)變更機構名稱;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營業地址;

  (五)中國保監會認為須報經批準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與管理,按照中國保監會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客戶服務機構或咨詢投訴部門,公開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遵守《公司法》及國家證券監管的有關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一)公司最近三年有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公司前一次發行股份未募足,且未滿二年。

  發行的新股由原股東全部認購、以利潤轉增新股或以公積金派送新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保險許可證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的法定證明文件。保險許可證分為《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是保險公司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證明文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是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由中國保監會頒發《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由中國保監會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持批準文件及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保險機構經批準辦理有關變更事項,須持有關批文和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到中國保監會更換其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統一設計、印制、頒發、扣繳、注銷或吊銷保險許可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計、印制、發放、收繳、扣押保險許可證。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將保險許可證正本放置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許可證副本,以備查驗。

  第三十一條 保險許可證每三年更換一次。如有丟失,應于發現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并書面說明情況,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領。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借、轉讓、出賣保險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對領取或更換保險許可證的保險機構,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獨資、合資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撤銷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境外機構,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境外機構被境外監管當局吊銷營業許可證或被宣告破產,應當及時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代表處。代表處負責辦理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咨詢、聯絡、協調,但不得從事保險業務經營活動。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處,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根據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解散,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決議;

  (三)清算程序;

  (四)債權債務安排方案;

  (五)清算組組織及其負責人;

  (六)資產分配計劃;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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