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摘要:證監會19日宣布,經7月30日至8月1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17日發布《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期貨公司將按照評價計分的高低,被分為5大類11個級別。[評論]
第二十三條: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類10個級別的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每年根據行業發展狀況,結合以前年度分類結果,根據全部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以中位數為基準,按照一定的分值區間確定。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不得對外公布分類結果,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有反饋意見認為,對于期貨公司違反上述規定的,應明確相應的處理措施,以增強該條款約束力。經研究,證監會采納了該意見,在持續合規狀況指標中增加一項指標,即“未按規定使用分類評價結果的,每次扣1分
第三十八條:對于在自評時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期貨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簽署確認意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理層人員采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