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張昊
經過7月30日至8月1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昨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了《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在昨日發布的報告中,證監會對前期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若干地方的修改。業內人士表示,本次修改主要是加大對期貨公司的鼓勵及更嚴格的要求出發。
從昨日公布的試行規定中,證監會首先放寬了期貨公司加分條件。征求意見稿中期貨公司劃分為兩個層次,分別是前10名、前10至30名,這兩個層次分別給以不同的分數。在試行規定中劃分的層次變為前10名,11至30名。也是前10名的期貨公司包括了第10名本身。這樣第10名的期貨公司也屬于第一層次,放寬了期貨公司加分條件。
此外,在第十三條最后,試行辦法補充了對風險管理能力與持續合規狀況的要求。如果這兩方面的得分低于規定分值的,市場影響力指標不予加分。在第十四條末尾,試行規定增加了一條扣分情形,“未按規定使用分類評價結果的,每次扣1分”。征求意見稿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在第四章公司類別中,征求意見稿對C類公司定義為:C類公司存在一定風險,但其風險管理能力與其現有業務規模基本匹配。而在試行規定中,這一定義被改為:C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現有業務規模基本匹配。
第二十四條,征求意見稿中期貨公司有兩類情形的不得評為A類公司,分別為:1,風險管理能力與持續合規狀況得分低于規定分值;2,期貨公司日均客戶權益未達到全國期貨公司平均日均客戶權益水平。但是試行規定中,直接表述為期貨公司日均客戶權益總額未達到全國期貨公司日均客戶權益總額平均水平的,不得評為A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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