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根據自然資源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相關要求,部制定了《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聯系人及電話:時金玲010-66558631。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5年1月6日
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
為規范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動態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以下簡稱1號文)相關規定,現制定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
一、移出情形
(一)有1號文附件2《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中規定需要移出名錄的14種情形之一的。
(二)被查實不符合1號文附件3《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要求,且未能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的。
二、移出程序
(一)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或者接到有關部門提出線索,經核實確需移出名錄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部提出移出建議。
(二)部收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移出建議、接到相關部門提出需要移出名錄的線索,或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相關線索后,應及時組織核實,必要時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三)經核實,礦山達到移出名錄要求的,以部公告形式將該礦山移出名錄,并將移出結果主動推送相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四)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告知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在被移出期間不得使用“全國綠色礦山”或“國家級綠色礦山”稱號,不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如企業設有牌匾標識的,予以摘移封存。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切實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水平。
(二)請部信息中心及時將名錄向社會公開并動態更新,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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