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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約月份
合約月份與標的期貨合約月份一致,豆粕期權合約的月份為1、3、5、7、8、9、11、12月。
從全球來看,各主要交易所期權合約月份設置以與標的期貨合約一致為主。隨著期權市場的發展和日益成熟,近年來,在合約月份設置方面,交易所也根據市場需求,做了一些創新,以增加期權產品的靈活性和便利性。例如,以2012年12月玉米期貨合約為標的,CME推出2012年9月、10月、11月到期的期權合約。
大商所設計與標的期貨合約月份一致的期權合約月份的考慮主要如下:
(1)充分發揮期權產品的避險功能。當期貨合約的所有月份均有對應期權合約時,每一期貨合約都有可選擇的期權合約進行套期保值和策略組合,可以充分發揮期權對基礎產品的價格發現與風險規避作用。
(2)期權市場盡量與期貨市場保持一致,便于市場接受。在我國市場,作為新型衍生品的期貨期權,在符合基本原則的基礎上,設計應盡量簡單易懂,使市場參與者能盡快熟悉規則與合約。
二、最后交易日與到期日
期權最后交易日為標的期貨合約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的第5個交易日,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
從國外經驗來看,美國和日本期權的最后交易日都是標的期貨合約交割月前1個月的月末,如美國CBOT的大豆期貨期權的最后交易日為交割月前1個月的比標的大豆期貨合約月份的第一個通知日至少早兩個交易日的最后一個星期五。
大商所最后交易日的設計考慮如下:
(1)盡量靠近標的期貨合約到期月份。期權合約作為標的期貨合約風險管理的工具,在交易時間上應盡可能長的覆蓋標的期貨合約的生命周期,才能充分發揮對沖工具的作用。
(2)行權后進行期貨平倉的時間充裕性。期權合約行權后將建立相應期貨倉位,如果投資者不愿意進行實物交割,則需要時間去進行期貨頭寸的平倉。因此,期權的到期日應早于標的期貨的到期日,且出于對期貨交割月份交易不活躍性的考慮,應在期貨交割月份前留有充足的行權后期貨平倉時間。同時大商所實行梯度保證金制度,進入交割月后期貨保證金將進一步提高,因此應盡量避免進入交割月后的期權行權,避免交易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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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孝如 SF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