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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參與黃金期貨交易即將開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07:58 第一財經日報
商業銀行必須先取得銀監會的《無異議函》,再申請交易所席位 江南 目前不少商業銀行都希望申請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這些商業銀行已經開展或正在籌備開展紙黃金等黃金交易業務,而這些業務都存在對沖風險的要求 昨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監會”)下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對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作出了若干規定,這標志著此前業界討論已久的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參與黃金期貨交易業務即將“開閘”。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應遵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取得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而在申請該資格之前,必須就符合若干條件(見附錄)先取得銀監會的《無異議函》。 業內人士分析,這些條件已經接近期貨公司的風險控制管理水平,表明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從事黃金期貨交易十分嚴格,以規避風險。而從黃金現貨交易資格看,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都具備該條件。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名單顯示,共有工商銀行等19家商業銀行具備交易資格。 對于具體的申請程序,《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在向期貨交易所正式申請從事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的會員資格前,應就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的準備與落實情況、自我評估報告完成情況與中國銀監會進行溝通交流,并取得《無異議函》。商業銀行在向期貨交易所正式申請從事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的會員資格后3日內,應將能夠證明該行已具備相關條件的文件材料、相應的具有從事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的風險控制能力與內部控制能力的自我評估報告一式兩份書面報送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開展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后,應每年至少一次就此項業務的風險控制能力與內部控制能力進行自我評估,并將評估報告書面報送中國銀監會。 此外,《通知》特別指出,取得相應資格的商業銀行在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時,不得利用自有的黃金期貨交易資格代理客戶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并且,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制度,不得利用其黃金期貨指定結算銀行及指定交割金庫的信息優勢,為其黃金期貨交易謀取不當利益。 《通知》還規定,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也適用本通知要求,未設立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其經營決策機構履行本通知規定的董事會有關職責。 《第一財經日報》從有關方面了解到,目前不少商業銀行都希望申請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正在積極準備之中。這些商業銀行已經開展或正在籌備開展紙黃金等黃金交易業務,而這些業務都存在對沖風險的要求。由于黃金期貨的本質功能之一是規避風險,可以為有一定承受能力的專業的機構投資者服務,成為其風險管理的工具。同時,商業銀行對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的參與,也意味著期貨市場的機構投資者隊伍得到加強,有利于改善期貨市場的投資者結構。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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