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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最大“老鼠倉”案新進展:
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訴。馬樂“老鼠倉”案被稱為公募基金史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獲利金額最大的案件。其在擔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期間,操控三個股票賬戶,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非法獲利1883萬元。文/廣州日報記者方晴 通訊員粵檢宣
事件進展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
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
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于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
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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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0第1款: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第180條第4款: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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