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券商中國
一位城商行高管的違法犯罪行為悄然曝光!
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的一則裁判文書顯示,丹東銀行原監事長宮某犯貪污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高利轉貸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2.9億元,逾4.5億元違法所得依法追繳。
根據披露,法院已凍結宮某銀行賬戶并將其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現尚有案款約2.67億元未履行。法院經走訪未發現宮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詢問宮某妻子,其表示現已無能力替宮某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違法所得超4.5億
公開信息顯示,宮某現年50歲,早年曾在東溝縣外經貿公司、丹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東港營業處工作,后加入丹東市商業銀行,陸續擔任東港支行部門經理、東港支行副行長、福春支行行長。
隨著丹東市商業銀行更名,宮某此后陸續擔任丹東銀行大連分行行長,丹東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兼任丹東分行行長,2017年5月獲批出任丹東銀行總行行長,并兼任該行黨委書記。
2019年9月,宮某轉任丹東銀行監事長,不久后又卸任總行黨委書記一職。次年年中,宮某調任丹東臨港集團工作組長、丹東臨港集團董事長。在2021年11月辭去省人大代表職務后,宮某再無公開信息。
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的一則執行裁定書更新了宮某的下落:宮某犯貪污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高利轉貸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被判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2.9億元,依法追繳其逾4.5億元違法所得。
此后,經丹東市監委追繳并處置原宮某實際控制的丹東新柳(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柳公司”)95.75%股權,現應追繳宮某的違法所得(約4.53億元)已足額,超出金額2281.88萬元用于繳納宮某的應繳納罰金。其他由丹東市監委查封財產正在由其處置中。
不過經法院走訪,未發現宮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詢問宮某妻子,其表示現已無能力替宮某履行刑事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近日已凍結宮某銀行賬戶并將其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現尚有案款約2.67億元未履行。
法院認為,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宮某暫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宮某負有繼續向法院履行的義務。
驚現“案中案”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商業銀行高管,宮某何以實際控制價值不菲的新柳公司95.75%股權?這就不得不提到另一起案件。
2013年,為配合信達資產上市,根據集團統一部署和安排,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對持有的新柳公司92%的股權進行處置,方式是公開掛牌出售。但先后兩次掛牌出讓均未成交。
到了2015年再次出售該股權時,時任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副總經理胡某具體負責此項業務,梁某通過關系找到胡某,代表營口金袋鼠商業有限公司與其多次商談購買股權事宜。
在此過程中,梁某提出幫忙把股權的價格降一降,同時快點走程序,減少知情面,確保他能購買成功,并表示事成之后不會白幫忙,胡某表示答應。
而梁某只是臺前的掮客,真正的買家正是宮某。據宮某證言證實:“我知道新柳集團是優質企業,每年都有上千萬的盈利,而且企業前景可期,要是其能買下來也是非常不錯的,我當時正在做倒貸的生意,賺了幾千萬,而我是銀行的副行長,手里要是有太多錢被發現了說不清楚,加上這些年去收了別人不少錢,也怕出事,所以我考慮把新柳公司的股權買下來。”
在宮某看來,買下新柳公司股權既能獲得一個優質企業,又能利用新柳公司將其的違法資金洗白,于是聯系梁某幫忙運作買下新柳公司的股權,事成之后給他1000萬的傭金,梁某考慮后同意了。“梁某跟我說需要1000萬打點人情,我也同意了。”
經過梁某用巨款打點人情,原本擬標價3.5億元的新柳集團股權,2015年12月,宮某通過梁某以3.1億元的價格購得。
判決書證實,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胡某利用分管業務一部的職務便利,為宮某購買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持有的新柳公司股權提供幫助,先后四次收受宮某通過梁某給予的共計150萬元。
遼寧推進城商行合并改革
據了解,丹東銀行成立于1993年底,前身是丹東市城市信用聯社。截至2021年9月末,該行資產清查后的總資產規模約935.1億元,總股本約16.8億股。
其中,2021年以來,丹東銀行多筆大額股權陸續現身司法拍賣平臺,合計占該行總股本的11%以上。此外, 大連港投融資控股集團已掛牌轉讓沈陽凱銘實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后者持有丹東銀行4.16%股權。
目前,丹東銀行尚未公開披露2021及2022年年度報告。根據丹東銀行反饋,遼寧省城商行改革化險工作尚未完成,丹東銀行正推進相關工作,繼續暫緩信息披露。
事實上,遼寧省曾于2022年4月發行135億元中小銀行專項債,通過遼寧金控間接注入5家城商行,用于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丹東銀行位列其中。
根據原計劃,遼寧金控注入丹東銀行的資本金為20億元,該資本金擬定計入該行股本,股份占比51.37%。不過今年2月,遼寧省公告對前述專項債資本補充方式進行調整,其中,丹東銀行改由省財政廳將專項債資金轉貸給當地財政局,并通過轉股協議存款注入銀行。
宮某的落馬則是遼寧省金融反腐持續推進的一個縮影。原銀保監會曾于2022年5月披露一組數據稱,2021年以來,遼寧已有63名中小銀行“一把手”采取留置和刑事強制措施。
據悉,遼寧城商行系統腐敗的蓋子被揭開,主要是由于遼寧2021年推進城商行合并改革時,發現部分銀行內部存在大量貪腐問題,這不僅阻礙了改革,而且容易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
在此之前,遼寧省委于2020年11月在制定該省“十四五規劃”的會議中提到,將“深化財政金融改革,推進城市商業銀行重組整合”,正式提出了合并重組該省城商行的相關規劃。
2021年6月,由原遼陽銀行、營口沿海銀行合并新設的省級城商行“遼沈銀行”應運而生。根據安排,未來遼沈銀行還將繼續合并省內多個規模較小的城商行。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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