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與人合伙開公司專賺建行錢 建行部門總經理受賄555萬被判11年半
因以權謀私、大搞靠山吃山被“雙開”的建行渠道與運營管理部原副總經理陳德近日迎來了二審判決。7月5日,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二審判決書顯示,陳德因受賄55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5萬元。值得注意的是,一審判決后陳德曾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宣告其無罪。二審期間,陳德當庭變卦,只承認受賄了175萬元,拒不承認其余380萬元是受賄款,他的辯解最終被法院據實駁回。
大搞靠山吃山 兩年前被“雙開”
2019年5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發布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對中國建設銀行渠道與運營管理部原副總經理陳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陳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親屬在工作調動方面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為親屬承攬銀行采購業務提供幫助,謀取私利;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稱,陳德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執迷不悟,不知敬畏,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法紀意識淡薄,私欲膨脹,將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靠山吃山,優親厚友,近親繁殖;生活腐化;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經建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陳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經北京市監委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幫行賄人承接建行業務達3000多萬元
陳德手里有什么職權可以靠山吃山?他為什么人提供了何種便利?巨額賄款又是如何進到他的口袋里的?這些具體細節都在法院判決書里一一呈現。
根據法院判決,2004年至2009年,陳德擔任建行會計部柜面業務管理處高級副經理(主持工作)、會計部操作管理處高級經理、會計部總經理助理等職務。建行相關手冊及銀行重要單證印制等業務,由會計部柜面業務管理處提出需求,具有一定的推薦和選擇權,陳德作為部門領導需要在相關簽報單上簽字確認。
承攬建行印刷業務的商人楊某1于2004年初結識陳德后,希望他幫忙自己拓展業務。
2004年至2007年,陳德接受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1實際控制的華威金融公司承攬建行《柜面服務技巧實用手冊》《柜面業務應知應會實用手冊》等印制業務上提供幫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楊某1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75萬元。
在陳德的幫助下,華威金融公司與建行的合作擴大范圍,又拉到“油水”更足的生意。一審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9年,陳德利用職務便利為華威金融公司承攬建行存折、單證等印制業務提供幫助,該段時間內華威金融公司自建行多家分行承攬了大量存折、單證印制業務。2009年,陳德收受楊某1給予的錢款共計380萬元。
二審判決顯示,2004年至2009年間,楊某1實際控制的華威金融公司始終與建行總行及其一級分行存在合作關系,承接各項存單、存折、重要單證等印制業務金額達3000余萬元。陳德在相關采購申請簽報單上簽署意見,將楊某1的公司作為供應商之一向建行推薦,楊某1的公司才與建行簽訂了各項印制合同。
與行賄人合伙開公司做建行生意 成本5毛錢的存折賺4毛
值得注意的是,讓陳德大收數百萬賄款的“發財工具”竟是成本只有5毛錢的小小存折。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陳德讓妹妹代持股份,與楊某1合作開辦公司,專門做建行的生意。
法院查明,楊某1提出與陳德合作開辦公司承接建行的印刷業務,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中陳德占股30%。后來陳德將所占股份由其妹李某1代持,該公司注冊時李某1名下的出資款300萬元由楊某1提供,無論是陳德還是李某1均未實際出資。數年后,楊某1與陳德商議,將陳德幫助楊某1的公司賺取的一部分利潤分給陳德380萬元,以股權轉讓款的方式交予陳德指定的李某1帳戶,李某1退出30%公司股份。
陳德在調查階段曾供述,2005年,楊某1表示他的公司于2003年入選了建行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重要單證供應商,希望他幫忙將采購業務量大的地區分給他,并承諾給予好處。楊某1表示存折印刷的成本單價約5毛錢,建行采購單價約9毛錢,中間4毛錢的利潤和他一人一半。
陳德時任建行總行會計部操作管理處處長,在劃分供應商區域簽報上簽署了同意,將湖南、湖北、河北、河南等區域分給了楊某1的公司。后來楊某1承接了不少建行的存折存單業務,他說掙了不少錢,但一直沒給其分利潤。
2006年,楊某1提出跟陳德成立一家公司,不用陳德出錢,將2005年該分給他的利潤投資入股30%,陳德表示同意。后來楊某1成立了華威銀通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陳德占30%股份,由其妹李某1代持。楊某1曾向李某1的銀行賬戶轉了300萬元用于公司注資。華威銀通公司成立后在北京沒有開展什么業務,土地價格卻上漲不少。2009年,楊某將李某1名下股份轉給他的子女,向李某1支付了380萬元股份轉讓款。
對于這380萬元錢,陳德提出這是李某1和楊某1經營土地增值獲得的部分股權轉讓合法收益,他本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楊某1謀取利益,不是受賄。法院認為,這種辯解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不予采納。
以買房為名索賄100萬
2007年1月,陳德曾以買房為由向楊某1提出借款100萬元。當時華威金融公司承接的建行部分業務尚在進行中,建行即將印制單式憑證。楊某1將錢匯出后,很快見效。同年3月,建行會計部提出采購需求,向采購部推薦的候選供應商就包括了華威金融公司,陳德依流程在本單位采購合同簽署意見單上簽署同意。華威金融公司得以順利承攬了的建行的印制業務。
這筆錢在借出后長達十余年的時間一直未歸還。對此陳德在調查階段曾供述,楊某1借給其錢是因為其管著建行存折、重要單證業務,楊某1有求于其。其沒有還錢,因為這些年幫了楊某1不少忙,其知道即使不還,楊某1也不會要。
2018年間,陳德涉嫌違法違紀的部分事實被調查機關發覺,為防止敗露,陳德對楊某1說,如果建行紀委來調查,就說已經還了,還拿來了一張借款100萬元借條以掩蓋真相。
法院認定該筆錢款性質系受賄款,而非陳德所說的借款,而且是陳德以借為名主動向楊某1索要,應認定為索賄。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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