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委、監察局正處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員張巖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來源:澎湃新聞
7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河北省紀委監委消息: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委、監察局正處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員張巖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出生于1966年6月的張巖森,早在2009年便已從原銀監會離職。離職前,他于2007年11月起出任原銀監會紀委、監察局正處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員。
記者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曾披露了一份與張巖森有關的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根據判決書信息,張巖森出生于1966年6月6日,原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009年初從銀監會辭職。這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此次披露的張巖森的簡歷基本相符。
這則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原告尚燕萍與案外人楊某系夫妻關系,楊某與被告張巖森系同學關系。被告山西通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劍與原告尚燕萍、被告張巖森、案外人楊某均系朋友關系。
2011年3月21日,尚燕萍通過建設銀行向通泰公司建設銀行晉中城建支行賬戶匯款500萬元,尚燕萍訴訟中主張該匯款為借款,通泰公司予以認可。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劍于2011年8月10日通過興業銀行向被告張巖森轉賬500萬元,通泰公司訴訟中主張該款系按尚燕萍還款指示,轉付尚燕萍支付張巖森的借款,張巖森不予認可。尚燕萍主張與張巖森之間達成500萬元的口頭借款協議,并口頭指示通泰公司將500萬元應還借款直接轉付張巖森,張巖森不予認可。
正是這筆涉及多人的轉賬,最終使得尚燕萍將自己丈夫的同學張巖森告上法庭。
張巖森在法庭上表示,他與尚燕萍確實認識,但不存在借款關系。該借款不是小數目,不可能不留下字據。裴劍確實向張巖森匯過500萬,但這是裴劍向張巖森支付的勞務報酬及逾期利息。張巖森原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識裴劍后得知裴劍擁有包括和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三晉渤海投資有限公司、山西通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在內的幾家企業。裴劍稱其企業有大量項目需管理、策劃和運作,并認為張巖森是合適人選,勸張巖森辭職到其企業工作,承諾轉讓三晉渤海公司5%的股權作為報酬。張巖森于2009年初辭職到裴劍企業工作,因彼此信任未簽訂書面協議。
他還表示,2009年11月,自己因與裴劍理念不同,準備離開。裴劍表示原來承諾不變,同時要給付張巖森工作期間的報酬。張巖森為確保裴劍兌現承諾,請太原律師李某幫其整理了一份《協議書》。在此后的溝通中,裴劍提出改變承諾,不再給張巖森三晉渤海5%的股權,也不按三晉國際城項目一切工程決算利潤的5%計算,而是給張巖森人民幣500萬元,包括邀請張巖森辭職時承諾的股權及張巖森辭職后在企業的工作報酬和項目分紅等所有內容。
張巖森修改了《協議書》,明確500萬元的付款期限和違約責任。2009年12月2日,張巖森通過郵箱將《協議書》發給裴劍,裴劍口頭同意,認為沒必要簽協議,保證履行承諾。2010年2月10日,經張巖森多次催要,裴劍支付其100萬元。后裴劍表示剩余款項一定按時給付,逾期付款按約定支付違約金。2011年8月10日,裴劍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張巖森500萬元,表示其中400萬元為本金,100萬元為違約金。而實際如按協議約定的違約金計算已經達到900萬元,考慮到朋友關系,張巖森沒有索要其余違約金。所以,張巖森與尚燕萍之間沒有經濟往來,也不知道尚燕萍與通泰公司之間的經濟往來情況。
通泰公司則辯稱,該公司確實借了尚燕萍500萬元,并按照尚燕萍指示,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劍匯給了張巖森。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劍與尚燕萍是上海鄰居,樓上樓下,裴劍與張巖森又是好友關系,所以,尚燕萍給通泰公司500萬元借款,通泰公司又將此500萬元轉付張巖森借款,都沒有寫借條。通泰公司與尚燕萍之間的借款關系已經終結。
“關于100萬元,系張巖森從銀監會辭職后,幫三晉渤海跑貸款,跑下授信額度后拿了100萬元就跑了,公司股東要求要回這100萬。”通泰公司在質證中如此表示。
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尚燕萍于2011年3月21日向通泰公司支付過500萬元,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劍于2011年8月10日向被告張巖森支付過500萬元確屬事實,但是,尚燕萍主張的其與張巖森之間的口頭借款協議,尚燕萍要求通泰公司歸還借款,并指示通泰公司直接代付提供給張巖森借款的事實,通泰公司指示其法定代表人裴劍代為履行尚燕萍還款要求的事實均缺乏客觀證據予以佐證。合同具有相對性,因尚燕萍與張巖森之間的借款事實難以認定,故尚燕萍請求張巖森償還借款,由通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尚燕萍與通泰公司之間的借款,應向通泰公司直接主張,而通泰公司與張巖森之間的經濟糾紛,應當另行處理。
最終,法院駁回了尚燕萍的訴訟請求。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一審判決為發還重審案件。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在一審中判令張巖森返還尚燕萍500萬元款項,后張巖森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西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責任編輯:李琳琳
投顧排行榜
收起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