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劉峰:盡快制定金融糾紛調解條例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本報記者徐貝貝
近年來,我國金融領域相關糾紛數量、標的持續增加,但金融糾紛解決缺乏統一的制度安排,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以法律法規形式鞏固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機制具有必要性。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長劉峰近日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制定金融糾紛調解條例,以法律形式確立金融糾紛調解機制,明確金融糾紛調解程序、調解組織法律地位、調解文書法律效力等一系列問題,有利于防范金融機構和企業聲譽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隱私,也有利于強化訴源治理,大幅降低金融糾紛化解成本,助力化解金融風險,完善金融法制。
劉峰表示,2016年至2021年,各級人民法院受理、審理金融借款、保險、證券等案件每年均近百萬件。同時,受種種因素影響,金融機構仍然有大量特定金融糾紛案件立案無門,迫切需要構建有效的解決路徑。
金融糾紛解決也缺乏統一的制度安排。劉峰表示,目前金融消費糾紛【進入黑貓投訴】多頭投訴、多頭考核等現象普遍存在,增加了金融機構化解金融消費糾紛處理難度。金融糾紛化解路徑仍不明確,行業協會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發揮的作用還不足。尤其是行業協會調解金融糾紛如何實現調仲對接、調訴對接、調證(公證)對接,仍然缺乏制度性的構建。
“金融糾紛調解可以大幅度降低化解成本。”劉峰表示,數以萬億計的不良資產處置需要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進行裁判確權,金融機構或企業均需要支付巨額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以及保全擔保費用等。而金融糾紛案件調解的成本普遍不到訴訟或仲裁的10%,通過委托調解付費或者協商收費調解成本則會更低。此外,金融糾紛化解也是防控金融風險的重要基礎。
基于此,劉峰建議,總結近年來國內金融糾紛調解實踐,借鑒國外及地區金融糾紛調解立法經驗,參照有關國際條約,盡快制定金融糾紛調解條例。通過制定條例,一是明確金融糾紛調解的基本原則;二是明確金融監管機構設立全國性金融糾紛調解委員會,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和金融糾紛統一解決機制;三是明確金融糾紛調解為訴訟前置程序;四是明確各級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組建、職能、運行、費用來源、收費標準及其法律地位;五是明確專兼職從事金融糾紛調解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六是明確金融糾紛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關系,強化金融糾紛調解與仲裁、訴訟、公證銜接;七是明確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在金融糾紛中的職責;八是明確金融糾紛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來源:金融時報
責任編輯:趙般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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