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0月19日消息,銀保監會在盤前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光大銀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潘東獨家回應新浪財經,她分析指出,總體上《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比“理財新規”的投資范圍及合作機構等要求更寬松,但同時對關聯交易等方面要求更嚴格。
與此同時,潘東認為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出臺有五大積極影響: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利于提高我國資本市場效率、利于拓展股市資金來源、利于促進商業銀行轉型和利于促進資管行業轉型。
以下為潘東點評全文: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積極影響
成立銀行理財子公司有利于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符合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的要求,符合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總體要求。理財子公司將深刻影響我國資管行業、金融業的格局乃至實體經濟的融資結構,將更好地助力我國經濟轉型。
1、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理財子公司將打破剛性兌付,通過凈值化產品實現風險和收益過手給投資者,避免風險積聚在銀行體系內,實現風險的可計量、可分散和可承擔,同時也有利于監管機構掌握相關市場數據和真實的風險情況,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2、有利于提高我國資本市場效率
直接融資體系的定價效率要顯著高于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而現有的銀行理財主要投資于非標資產和以持有到期為主的債券資產,對市場信息仍然不足夠敏感,投資行為未能充分反映市場風險,因此投資的定價未必有效。成立理財子公司后,通過提高公允價值計量的產品比例,可實現資本市場定價更合理、更高效,使風險溢價水平更充分反映投資的真實風險,提高資本市場的定價效率,使資金在實體企業的配置更有效率,更好助力實體經濟發展。
3、有利于拓展股市資金來源
允許理財子公司直接投資股票,或將為股票市場引入龐大的潛在客戶群體和資金來源。雖然在股票投資方面,銀行理財目前在機制和經驗上與公募基金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但是積跬步以致千里,假以時日,銀行理財的穩健投資風格將逐步培養起忠實的投資者,不斷擴大客戶基數,或許也將改變股市生態,提高股市的穩定性,降低股市追漲殺跌的波動性。
4、有利于促進商業銀行轉型
過去10多年是我國銀行業的黃金發展時期,銀行規模和利潤隨著M2的上升而快速擴大,但在目前M2增速降到9%以下,銀行規模的擴張能力大幅下降。未來銀行難以拼規模增長,只能依靠資產管理等輕資本業務提升核心競爭力。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獨立性和相對靈活的機制將更符合資管業務的特點,提升理財業務的競爭力,更好地與銀行形成多元化協同效應,滿足銀行客戶的財富管理需求和融資需求,提升銀行的整體競爭力,促進銀行轉型。
5、有利于促進資管行業轉型
過去幾年我國資管行業爆發式的增長很大部分是依賴于預期收益型的資金池模式,投資和產品分離定價模式不能充分反映投資風險。未來理財子公司將依托于銀行的資金實力和渠道支持,大力發展凈值型理財產品,實現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承擔起資管轉型的排頭兵,改善資管行業的生態,提高資本市場效率,促進直接融資市場發展,改善企業的融資結構,助力實體經濟發展。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相比“理財新規”的監管要求差異
監管部門考慮到理財子公司的風險隔離和相對獨立性,總體上《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比“理財新規”的投資范圍及合作機構等要求更寬松,但同時對關聯交易等方面要求更嚴格。
(一)放松的要求
1、銷售起點和渠道放寬
(1)銷售起點進一步放寬
9月28日發布的“理財新規”將理財銷售起點從5萬下調到1萬,《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則參照其他資管產品的監管規定,不在《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設置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意味著銷售門檻放開。目前貨幣基金的銷售起點是1元,股票和債券基金的起點是1000元。
(2)首次購買不強制要求面簽
理財子公司可通過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意味著不強制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營業網點進行面簽。
(3)代銷渠道拓寬
理財子公司可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理財新規”規定銀行理財只允許銀行業機構代銷。
2、投資范圍放寬
(1)允許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
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而“理財新規”只允許公募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股票基金。
(2)非標資產限額放寬
投資非標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刪掉了“理財新規”關于非標資產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要求。
3、允許發分級產品
允許理財子公司發行分級產品,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理財新規”要求銀行理財不允許發行分級產品。
4、合作機構范圍放寬
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成為理財子公司私募理財產品的合作機構、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顧問。
(二)更嚴格的要求
1、股票集中度限制更嚴格
理財子公司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理財新規”要求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要求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設置專職崗位和人員處理投資者投訴;而“理財新規”沒有相關內容。
3、公司治理相關要求
對理財子公司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提出明確要求,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內控審計和人員管理。
4、強化風險隔離
加強關聯交易管理,要求理財子公司與其股東和其他關聯方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嚴格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開展業務合作,防止風險傳染、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
責任編輯:徐巧 SF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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