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自查期間內相關主體對公司股票的買入、賣出行為與本次交易無關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在相關機構和人員所述情況屬實的情況下,相關買賣公司股票行為對本次交易不構成實質性障礙。
瀚藍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藍環境”或“上市公司”)擬通過間接控股子公司瀚藍(香港)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藍香港”),以協議安排方式私有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粵豐環保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的公司”或“粵豐環保”),從而使粵豐環保成為瀚藍香港控股子公司并從香港聯交所退市。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述交易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以下簡稱“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組”)。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一一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一一上市類第1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7號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及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上市公司對本次交易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二級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了核查,具體如下:
一、本次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圍
本次交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圍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母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交易對方臻達發展及其主要負責人;
(五)交易標的及其主要負責人;
(六)相關中介機構及具體業務經辦人員;
(七)其他知悉本次重組內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八)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滿18歲的成年子女。
二、核查期間
本次交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股票情況核查期間(簡稱“核查期間”或“自查期間”)為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6個月至重組報告書披露之日止,即自2024年1月7日至2024年11月20日。
三、本次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況
(一)自然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及相關主體出具的自查報告等文件,核查期間,核查范圍內的自然人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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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在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親屬均已出具《關于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的承諾函》,相關主要內容如下:
(1)梁虹
梁虹為瀚藍環境獨立董事李侃童的母親,針對上述交易,李侃童及梁虹聲明及承諾:
“1.李侃童從未向他人泄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買賣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議;
2.梁虹于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梁虹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3.除瀚藍環境公開披露的信息外,梁虹從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關事宜的內幕信息,也從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建議;
4.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梁虹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5.除梁虹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李侃童及其直系親屬(包括梁虹)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6.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李侃童及其直系親屬(包括梁虹)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7.李侃童及梁虹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2)陳寒
陳寒為瀚藍環境辦公室行政副總經理,針對上述交易,陳寒聲明及承諾:
“1.本人列席了2023年7月31日的經營會議并做會議記錄,該次會議主要議題為收購新源中國40%股權事項(以下簡稱泰國項目),其間有領導提及本次重組項目相關事項。本人誤以為泰國項目為本重組項目,在2023年8月泰國項目披露后可買賣公司股票。自該次會議到本人買入瀚藍環境股票期間,本人僅列席了這一次提及本次重組事項的會議,沒有參加本項目工作,不知悉本次重組的工作情況。本人于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本人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2.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本人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3.除本人及本人配偶李俊杰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5.本人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3)鐘嘉文
鐘嘉文為瀚藍環境社會責任部高級經理鐘艷婷的配偶,鐘艷婷的知情時間為2024年3月14日,鐘嘉文買入瀚藍環境股票時間為2024年2月7日。針對上述交易,鐘艷婷及鐘嘉文聲明及承諾:
“1.鐘艷婷從未向他人泄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買賣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議;
2.鐘嘉文于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鐘嘉文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3.除瀚藍環境公開披露的信息外,鐘嘉文從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關事宜的內幕信息,也從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建議;
4.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鐘嘉文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5.除鐘嘉文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鐘艷婷及其直系親屬(包括鐘嘉文)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6.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鐘艷婷及其直系親屬(包括鐘嘉文)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7.鐘艷婷及鐘嘉文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4)肖文釗
肖新輝為廣東南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融投資部副經理肖文釗的父親,針對上述交易,肖文釗及肖新輝聲明及承諾:
“1.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系肖文釗父親肖新輝使用肖文釗的股票賬戶操作完成。肖文釗知悉肖新輝買入瀚藍環境股票后,于次日及時賣出,肖新輝已不再使用肖文釗股票賬戶;
2.肖文釗從未向他人泄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買賣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議;
3.肖新輝于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肖文釗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肖新輝在自查期間使用肖文釗的股票賬戶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4.肖新輝除了瀚藍環境公開披露的信息外,從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關事宜的內幕信息,也從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建議;
5.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肖文釗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6.除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肖文釗及其直系親屬(包括肖新輝)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肖文釗及其直系親屬(包括肖新輝)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8.肖文釗及肖新輝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5)姚凌方
姚凌方為佛山市南海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風控法務部辦事員,針對上述交易,姚凌方聲明及承諾:
“1.本人曾參與瀚藍環境的其他業務,不知悉本次重組的相關信息,被納入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系前期本人基于其他業務誤填了瀚藍環境就本次重組統計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本人實際不知悉本次重組的信息。除了瀚藍環境公開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從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關事宜的內幕信息,也從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建議。本人于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本人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2.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本人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3.除本人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5.本人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6)劉世楷
劉世楷為廣東南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群綜合部經理林妙瓊的配偶,針對上述交易,林妙瓊及劉世楷聲明及承諾:
“1.林妙瓊從未向他人泄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買賣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議;
2.劉世楷于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劉世楷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3.除瀚藍環境公開披露的信息外,劉世楷從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關事宜的內幕信息,也從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建議;
4.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劉世楷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5.除劉世楷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林妙瓊及其直系親屬(包括劉世楷)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6.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林妙瓊及其直系親屬(包括劉世楷)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7.林妙瓊及劉世楷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7)宋乃林
宋乃林為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財務管理中心高級經理宋曉明的父親,針對上述交易,宋曉明及宋乃林聲明及承諾:
“1.宋曉明從未向他人泄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買賣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議;
2.宋乃林于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宋乃林自查期間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3.除瀚藍環境公開披露的信息外,宋乃林從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關事宜的內幕信息,也從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建議;
4.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宋乃林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5.除宋乃林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宋曉明及其直系親屬(包括宋乃林)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6.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宋曉明及其直系親屬(包括宋乃林)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7.宋曉明及宋乃林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8)李俊杰
李俊杰為瀚藍環境辦公室行政副總經理陳寒的配偶,針對上述交易,陳寒及李俊杰聲明及承諾:
“1.陳寒從未向他人泄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買賣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議;
2.李俊杰于《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李俊杰于《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3.除瀚藍環境公開披露的信息外,李俊杰從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關事宜的內幕信息,也從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建議;
4.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李俊杰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5.除陳寒及李俊杰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陳寒及其直系親屬(包括李俊杰)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6.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陳寒及其直系親屬(包括李俊杰)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7.陳寒及李俊杰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9)劉喬彬
劉喬彬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南海分行營業部項目經理劉澤栩的父親,針對上述交易,劉澤栩及劉喬彬聲明及承諾:
“1.劉澤栩從未向他人泄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買賣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議;
2.劉喬彬于《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劉喬彬于《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3.除瀚藍環境公開披露的信息外,劉喬彬從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關事宜的內幕信息,也從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建議;
4.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劉喬彬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5.除劉喬彬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劉澤栩及其直系親屬(包括劉喬彬)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6.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劉澤栩及其直系親屬(包括劉喬彬)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7. 劉澤栩及劉喬彬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10)張磊
張磊為瀚藍(貴陽)固廢處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針對上述交易,張磊聲明及承諾:
“1.本人僅在早期參與了瀚藍環境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前期技術盡調工作(約1個月),技術盡調結束后不再參與本項目工作,不知悉本項目的進展情況。本人于《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本人于《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2.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本人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3.除本人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5.本人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11)梁澤德
梁澤德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原中級經理陳艷顏的配偶,針對上述交易,陳艷顏及梁澤德聲明及承諾:
“1.陳艷顏從未向他人泄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買賣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議;
2.梁澤德于《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梁澤德于《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3.除瀚藍環境公開披露的信息外,梁澤德從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關事宜的內幕信息,也從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建議;
4.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梁澤德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5.除梁澤德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陳艷顏及其直系親屬(包括梁澤德)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6.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陳艷顏及其直系親屬(包括梁澤德)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7.陳艷顏及梁澤德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12)陳巧玲
陳巧玲為廣東南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金融投資部職員吳穎宜的母親,針對上述交易,吳穎宜及陳巧玲聲明及承諾:
“1.吳穎宜從未向他人泄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買賣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議;
2.陳巧玲于《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系基于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股票投資價值的自行判斷而進行的操作,純屬個人投資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關聯關系。陳巧玲于《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
3.除瀚藍環境公開披露的信息外,陳巧玲從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關事宜的內幕信息,也從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于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建議;
4.若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陳巧玲承諾將相關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瀚藍環境;
5.除陳巧玲在自查期間存在的上述買賣瀚藍環境股票情況外,吳穎宜及其直系親屬(包括陳巧玲)不存在其他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且不存在泄露有關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的交易行為,亦不存在獲取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投資的動機;
6.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吳穎宜及其直系親屬(包括陳巧玲)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瀚藍環境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未公開信息披露給第三方,或建議他人買賣瀚藍環境股票;
7.吳穎宜及陳巧玲對本承諾函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并保證本承諾函中所涉及各項承諾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之情形。”
(二)法人等機構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變動情況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系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本次自查期間內,中信證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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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建立了《信息隔離墻制度》《未公開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等制度并切實執行,中信證券投資銀行、自營、資產管理等業務之間,在部門/機構設置、人員、資金、賬戶等方面獨立運作、分開管理,辦公場所相互隔離,能夠實現內幕信息和其他未公開信息在中信證券相互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間的有效隔離,控制上述信息的不當流轉和使用,防范內幕交易的發生,避免中信證券與客戶之間、客戶與客戶之間以及員工與中信證券、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相關股票買賣行為屬于正常業務活動,與本投行項目不存在直接關系,中信證券不存在公開或泄露相關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行為。
四、自查結論
在籌劃本次交易事項的過程中,公司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內部制度的要求,在商議籌劃、論證、決策討論等階段嚴格限制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履行了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相關機構及人員出具的自查報告及承諾,在自查期間內,除本公告“三、本次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況”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圍內其他機構、人員均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間內上述主體對公司股票的買入、賣出行為與本次交易無關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在上述機構和人員所述情況屬實的情況下,上述買賣公司股票行為對本次交易不構成實質性障礙。
五、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及本次交易的內幕信息核查范圍內相關機構和自然人出具的自查報告、存在買賣情形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出具的說明與承諾,經核查,本次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中信證券認為:在前述主體出具的自查報告、說明及承諾真實、準確、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間內買賣瀚藍環境股票的行為不屬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內幕信息進行的內幕交易行為,對本次交易不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六、法律顧問核查意見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以及相關自查主體出具的自查報告、存在買賣情形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承諾文件,結合對相關人員的訪談,并考慮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觀限制,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基于本次交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圍及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自查情況,在前述主體出具的自查報告、承諾文件及相關訪談真實、準確、完整的前提下,該等主體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不會對本次交易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特此公告。
瀚藍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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