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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日報
近日,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中介機構不得以參與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關系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范相關收費行為。
據了解,《規定》聚焦規范中介機構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加強監管,增強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在統一規范的前提下,《規定》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的監管要求。同時,彌補制度短板,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例如,《規定》提出,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認為,《規定》明確中介機構的責任和收費規范,對于防范財務造假意義重大。“規定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抓住了問題的癥結,能夠顯著降低中介機構因收費與上市結果掛鉤而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田利輝說。
近年來,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財務造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近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從打擊和遏制重點領域財務造假、優化證券監管執法體制機制、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加強部際協調和央地協同、常態化長效化防治財務造假5個方面提出17項具體舉措,加大對財務造假的打擊力度。
業內人士認為,《規定》的出臺將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提高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確保其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從源頭上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構建更加健康、透明和公平的資本市場環境,更為有效地防范和減少財務造假行為的發生。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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