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證券時報·e公司
e公司訊,證監會發布《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中介機構應當從投資者利益出發,健全內部決策和責任機制,立足專業、勤勉盡責,保薦機構要以可投性為導向執業展業。一是建立對中介機構的常態化滾動式現場監管機制,督導檢查保薦機構、律師和注冊會計師履職盡責情況,三年一周期,原則上實現全覆蓋,抓好責任追究和跟蹤整改,涉嫌違法違規的堅決立案稽查。二是持續運用好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機制,根據評價結果實施分類監管,促進提高執業質量。三是督促中介機構切實扛起防范財務造假的責任,充分運用資金流水核查、客戶供應商穿透核查、現場核驗等方式,確保財務數據符合真實的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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