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意見稿出臺近四個月后,銀保監會制定的《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或“正式稿”)正式出爐。
《辦法》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六個月。銀保監會表示,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
與意見稿相比,正式稿仍要求理財公司設立首席合規官,理財公司董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由理財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人員兼任,以及理財公司投資人員和交易人員不得直接持有、買賣境內外股票等。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充分吸收采納合理建議,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同類資管產品監管一致性原則,結合理財業務特點規律,細化相關規定;二是進一步完善關聯交易、風險準備金等管理規定和具體操作要求。三是對部分表述進行調整完善。
界面新聞記者對意見稿和正式稿逐條對比發現,針對關聯交易部分的表述,原意見稿和正式稿均明確:“理財公司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
與此同時,正式稿還強調了理財公司對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增加了“理財公司以自有資金及理財產品開展關聯交易的,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行業統一渠道披露關聯交易信息,在本機構年報中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總體情況。以理財產品開展關聯交易的,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此外,正式稿還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判定標準以及相關流程予以規范,增加了“理財公司應當合理審慎設定重大關聯交易判斷標準。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理財公司應當提交董事會審批,并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理財公司調整重大關聯交易判斷標準。”
除關聯交易部分外,第二個重大變化則是補充了風險準備金的相關規定和具體操作要求。正式稿第29條規定,理財公司應當建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并進行單獨管理。理財公司應當開立專門的風險準備金賬戶,用于風險準備金的歸集、存放與支付。風險準備金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風險準備金屬于特定用途資金,理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
理財公司應當保證風險準備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風險準備金可以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其中持有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合計余額應當保持不低于風險準備金總額的10%。
而在意見稿中并未有任何關于風險準備金的相關規定。不過,界面新聞記者查閱監管文件發現,2018年頒布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銀行理財子公司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合同約定、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這次對于風險準備金等管理規定和具體操作要求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參考證監會對于基金產品風險準備金的管理方式,文件解決了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怎么進行賬戶管理、怎么進行投資管理的問題。”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冠苕咨詢創始人周毅欽告訴界面新聞記者。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稿規定理財公司應當向銀保監會報送年度內部控制報告,“交稿日期”從意見稿的次年2月底延遲至次年4月30日。
截至目前,全國已有30家理財公司獲批籌建,其中28家獲批開業。截至2022年6月末,銀行及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合計余額29.1萬億元。其中,理財公司產品余額19.1萬億元。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體現了為民監管理念,是理財公司更好履行受托管理職責和信義義務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理財業務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途徑和有力抓手。發布實施《辦法》有利于促進同類資管業務監管標準統一,增強理財公司法治觀念和合規意識,促進構建與自身業務規模、特點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內控合規管理體系,推動理財行業形成良好發展生態。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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