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百名紅通人員”之一、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原處長白靜貪污違法案細節披露,債券丙類賬戶違規操作問題再次引起關注。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提到白靜在2008年至2010年間伙同他人,通過丙類賬戶操縱73只債券交易,合計套取國有資金2.06億元,檢察機關對其中購買資金為1.45億余元的9套房產申請沒收。在2013年的債市“掃黑風暴”中,白靜逃匿境外,至今未歸案。
債券丙類戶是央行在2000年為活躍市場引入的一類非金融機構法人賬戶,但此后被部分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用作違規牟利的工具。據第一財經記者不完全統計,自2010年財政部國債司原副司長張銳國債招標舞弊案發以來,已經有數十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因丙類戶涉刑,其中有來自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也有來自銀行、券商、保險乃至信托的交易員,更有大行負責資管業務、債券發行的高管。
但也是自2010年之后,監管不斷對債市加強管理,丙類戶交易亂象逐漸得到緩解。
白靜案細節曝光,9處房產被沒收
白靜(男,48歲)系農業銀行金融市場部投資中心本幣投資處原處長,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同年11月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12月17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報。
最高檢披露,白靜在2008年至2011年間利用其農行投資業務處副處長、處長的職務便利,伙同樊某某(曾任某國有控股的B證券公司投資銀行事業部固定收益證券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證券總部銷售交易部總經理等職務,另案處理)等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由白靜實際控制),并在C銀行為兩公司開設了資金一般賬戶和進行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丙類賬戶。白靜等人在中國農業銀行購入或賣出債券,或者利用B證券公司的資質、信用委托其他銀行代為購入、經營銀行債券過程中,增加交易環節,將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與中國農業銀行、B證券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套取后兩者的應得利益。
通過上述方式對73只債券交易進行操縱,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資金的情況下,套取國有資金共計人民幣2.06億余元,白靜用其中1.6億余元在北京市、海南省三亞市購買房產,登記在其親屬名下,400余萬元由樊某某占有使用。目前,白靜以1.45億余元全額付款方式購買的9套房產已被辦案機關依法查封。事實上,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了白靜親屬名下11套房產及部分資金,但事后有證據證明其中1套系白靜妻兄向白靜借錢購買,且事后已將購房款項歸還;另1套房產的購房資金雖然來源于白靜、樊某某二人貪污犯罪所得,但是由樊某某購買并登記在樊名下,最終認定在樊某某案中處理更為妥當。
該案已于2020年10月14日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但判決結果尚未宣布。從案件細節來看,白靜等人違法獲利的關鍵“工具”就在于“丙類戶”。
所謂丙類戶,是監管在2000年為活躍債券市場放開引入。按照參與債券結算業務資格和方式不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一級托管賬戶分為甲類(以商業銀行為主)、乙類(券商、基金、保險等非銀金融機構)和丙類(非金融機構法人即一般企業)。相比之下,甲類戶(自營和代理)、乙類戶(自營)可以直接在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聯網交易,丙類戶的相關業務需要委托銀行辦理,包括債券賬戶的開立。
但不少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也由此看到了“鉆空子”的機會,通過在外開設丙類戶,在發行環節(拿券)和交易環節(代持、養券、過券、倒券等)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里應外合,最終實現利益輸送、利益瓜分。
代持、倒券……“債市打黑”以來超20位金融從業人員獲刑
據第一財經記者不完全統計,自2013年開展“債市打黑”以來,圍繞丙類戶開展的案件調查很多,其中已經公開判決結果且實名披露的超過10起,涉及的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至少20位,包括:央行平頂山支行國庫科辦事員劉偉,上海銀監局工作人員王亞民;工商銀行金融市場部王華、王劍,交通銀行金融市場部馮堅,齊魯銀行金融市場部徐大祝,太原農商行金融市場部王曉勇,遼寧農信社曲志偉、李慶生,河北農信社張亞東、畢立輝;海通證券固收部楊洋、財通證券固收部張蕾、中信證券固收部楊輝、中原證券資管部岳林繼、國信證券樊莉萍、中銀國際證券沈滬東;中國人保固收部謝東輝、中融國際信托固收部張守剛等。
從判決結果來看,涉案人員悉數被判歸還違法所得,刑期則從1年到13年不等,罪名多為職務侵占、資金挪用、受賄等,且判決時間集中在2019年之前。
據了解,丙類戶問題的調查始于2010年財政部國債司原副司長張銳的國債招標舞弊案,有關部門在調查期間發現張與家人通過控制丙類戶牟利,隨后開始了一系列秘密和公開調查,并在2013年掀起一場“債市打黑”風暴。而在丙類戶問題逐漸暴露之后,央行金融市場司曾采取多項措施加強監管,其中在2011年底規定禁止甲類戶為丙類戶墊資,同時提高了丙類戶的開戶門檻,2013年1月取消了債券發行的點差保護,2014年再次就非金融合格投資人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作出約束。
因為涉及不同類型賬戶之間的利益騰挪,丙類戶案件多屬“窩案”,且多個案件之間往往存在不同程度關聯。正如最高檢針對白靜案指出,此類案件證據繁雜、專業性強,貪污犯罪手段隱秘、過程復雜,犯罪行為涉及銀行間債券買賣的交易流程、交易策略、交易要素等專業知識,不為普通大眾所熟知。而相關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深諳其中流程與“技巧”,最終在看似正常的銀行間債券買賣過程中實現違法套利。
以張守剛案為例,該案涉及金額2.07億元,與白靜案不相上下,也是目前實名公開的丙類戶案件中獲刑時間(13年)最長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其本人已于2012年12月被羈押,次年1月被逮捕。相關判決文書顯示,時任中融信托固收部總經理助理的張守剛出身于哈爾濱銀行交易員,在2008年成立了自己的哈爾濱豐聯公司,并在常熟農商行開設丙類債券托管賬戶,利用職務便利與中融信托開展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關聯交易,最終將中融信托應得利益共計2.07億余元輸送至豐聯公司,后個人予以非法占有。
具體來看,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間,張守剛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分別尋找資金客戶和債券客戶,從事債券撮合交易。交易過程中,張守剛通過設計交易流程、增加交易環節,操縱其實際控制的豐聯公司與中融信托開展債券代持等“合作”,前后涉案債券交易達到162筆。
有業內人士表示,相比股票的有漲有跌,當年債市好時“低買高賣”幾乎是穩賺不賠的生意,加上單筆交易金額動輒幾千萬甚至幾億元,利差帶來的利潤相當可觀。從發行環節的拿券,到交易環節的代持(出于表內指標合規要求、粉飾業績等原因,一方委托另一方持有債券,到期后委托方贖回產生差價)、養券(機構長期委托第三方代持債券),再到過券、倒券(倒賣謀取差價),金融機構與第三方丙類戶均存在很大“合作”動力,丙類戶也逐漸成為灰色交易地帶,發行腐敗也時有發生。而在過券、倒券過程中,一度連交易資金都由商業銀行墊付,丙類戶往往能夠做到“空手套白狼”。
以2019年判決的另一丙類戶案件為例,時任海通證券固收部交易員楊洋先是在2007年與外部人員合謀,利用職務便利將所在金融機構利益輸送至他人控制的丙類戶,隨后雙方私分。2008年,楊洋又與時任中國人保固收部交易員謝東輝、交通銀行金融市場部高級交易員馮堅、工商銀行金融市場部承銷發行處處長王華、工商銀行資管部副總楊治宇等人合謀,在“08央票38”“08中鋁MTN2”“08大唐集MTN1”“09國債02”“08農發18”等債券發行、交易環節,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申購及代持、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博取國債邊際利益等多種方式,將屬于金融機構的利益輸送給他人后多方私分,職務侵占合計近億元。
責任編輯:于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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