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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管產品監管細則落地 這些要點要知道!

2020-03-25 20:59:13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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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宗禾

  保險資管產品終于迎來監管新規!

  3月25日,銀保監會公布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范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發展,統一保險資管產品監管標準,引導保險機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政策,此次《辦法》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保險資管產品的產品定位和投資范圍,對產品的募集方式和銷售流程等進行明晰,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做出相應規范。據了解,下一步銀保監會還將在《辦法》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配套細則,細化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各類保險資管產品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辦法》的制定,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在統一保險資管產品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彌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業務監管,促進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政策細節緊扣“資管新規”

  將自然人納入合格投資者范圍

  近年來,保險資管機構穩步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余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

  總體上,保險資管產品投資運作審慎穩健,產品期限較長、杠桿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層嵌套、資金池等問題。但是,各類保險資管產品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

  據悉,《辦法》中的相關政策細節均嚴格按照“資管新規”的口徑予以制定,有利于未來保險資管機構與其他資管機構“同臺競爭”。

  具體來看,《辦法》堅持私募定位,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以及組合類產品在內的保險資管產品應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與此同時,《辦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將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納入投資者范圍,有利于未來保險資管市場健康發展。

  《辦法》還對不同投資性質產品的投資比例予以明確。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權益類產品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非標資產投資上限比例收緊

  產品不得直接投資銀行信貸資產

  2013年,原保監會發文推進保險資管公司開展資管產品業務試點,對業務開展的相關資質條件、投資人范圍等作出規定,標志著保險資管產品的“橫空出世”。如今七年時間過去,昔日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與目前保險資管公司的業務及產品不相匹配。此次《辦法》的落地不僅讓保險資管業務的監管與資管新規“無縫銜接”,并且為后續保險資管產品監管配套細則的出臺奠定了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指出,保險資管產品的分級安排、負債比例上限、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和期限匹配要求應當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特別是針對非標投資,《辦法》要求,同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凈資產的35%。有業內人士表示,非標資產投資上限比例的收緊,有利于降低投資于非標資產的風險。

  此外,保險資管產品也不得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除外。

  《辦法》還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聘請的投資顧問需具有專業資質并接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這或許意味著未來投顧業務的門檻將提高,沒有牌照的私募基金等機構或被排除在許可名單之外。

  產品銷售渠道擴展

  四大舉措加強風險管理

  在產品銷售方面,《辦法》明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自行銷售保險資管產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保險資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對自然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產品。

  銀保監會表示,適當拓寬代理銷售機構范圍,給后續業務發展預留了空間,產品銷售的具體規則將依法另行制定。據了解,目前保險資管產品基本上不存在第三方機構代銷行為。隨著監管進一步明確放開銷售渠道,未來互聯網等銷售渠道的加入或將成為現實,保險資管產品銷售行為的合規監管也將面臨著新的挑戰。

  新浪金融研究院注意到,銀保監會還要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建立相應的風險準備金機制,以確保滿足抵御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據了解,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為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主要用于賠償因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違法違規、違反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總的來看,風險準備金的相關標準和計提規則都與“資管新規”基本保持一致。

  針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風險防控,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未來將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加強:

  一是壓實產品發行人主體責任。要求保險資管機構符合投資管理能力要求,落實風險責任人機制,健全產品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產品業務納入內部稽核和資金運用內控年度審計。

  二是全面規范產品運作。在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去通道、禁止資金池業務、限制期限錯配等方面與《指導意見》保持一致。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產品發行、存續、終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完善風險管理機制。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加強關聯交易管理,細化信息披露安排。

  四是落實穿透監管。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有效識別保險資管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充分披露資金投向、投資范圍和交易結構等信息。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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