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嚴重錯報漏報,新疆銀行遭雙罰!執行董事連續兩次狀告監管部門
罕見!不服監管處罰,新疆銀行一執行董事連續上訴監管部門。
2023年11月,新疆銀行因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等違法違規事實,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以下簡稱“新疆監管局”)罰款130萬元,時任執行董事何某被警告并處罰款6萬元。何某因不服處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新疆監管局撤銷該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何某的訴訟請求。何某杰認為新疆監管局混淆了“負有責任”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概念,并指出新疆監管局的處罰程序違反了90天期限規定,繼續向烏魯木齊中院提起上訴。近期披露的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由于何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烏魯木齊中院駁回何某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金融研究院查詢發現,2021年,新疆銀行還曾收到一張大額罰單,涉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等問題,何某亦被罰。
數據嚴重錯報漏報
新疆銀行遭雙罰
2023年11月15日,新疆銀行因“EAST報表數據、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未將低風險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被新疆監管局罰款130萬元。
基于雙罰制度,時任執行董事的何某作為數據統計報送工作直接負責的董事,也一同受罰,被警告且罰款6萬元。
裁判文書顯示,何某因不服處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新疆監管局撤銷該處罰決定。
一審審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11月21日,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以下簡稱“原新疆銀保監局”)向新疆銀行發出兩份《稽核調查通知書》,并于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18日對該行開展現場檢查,查實該行存在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情形,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2020年12月30日,原新疆銀保監局對新疆銀行監管數據錯報漏報、整改不到位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立案。2022年6月17日,原新疆銀保監局召開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擬對何某作出警告,處罰款人民幣六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1日,原新疆銀保監局向何某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新疆銀行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存在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何某時任新疆銀行執行董事,作為客戶風險統計報表報送牽頭部門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的分管領導,對該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擬對何某予以警告、處罰款人民幣六萬元。
2022年8月3日,何某提交陳述申辯意見。2023年11月1日,新疆監管局召開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不采納何某的陳述申辯意見,給予何某警告,處罰款人民幣六萬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12月5日,新疆監管局向何某送達新金監罰決字(2023)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2018年檢查發現的同質同類問題仍然存在。如,客戶風險統計報表中‘身份證號碼’‘信用評級結果’‘財務指標’‘授信數據’‘財務報表日期’‘審批抵質押率’均存在錯報漏報。”
何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新疆監管局對何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駁回訴訟請求。
何某不服一審判決,繼續向烏魯木齊中院提起上訴。
不服監管處罰
銀行董事連續上訴被法院駁回
在這起案件中,何某上訴的焦點在于對自身責任的界定。
對于該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該案中,新疆銀行的管理文件可證明,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是客戶風險統計工作的牽頭管理部門,負責向監管部門匯總報送客戶風險統計數據,定期檢查和通報客戶風險統計數據質量,組織落實整改和對授信客戶基礎數據的維護工作,何某時任新疆銀行執行董事,是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的分管行領導,應當對新疆銀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根據現有證據,一審法院認為,新疆監管局發現新疆銀行存在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的違法行為時,依照規定以何某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的董事做出行政處罰并無不當。新疆監管局對何某作出行政處罰前,履行了相關的調查及告知義務,保障了何某的陳述、申辯權利,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對此,何某在上訴時表示,新疆監管局對他的處罰缺乏足夠證據,且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何某認為,并無任何證據可以證實其實施了與原新疆銀保監局檢查發現的新疆銀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違法行為的發生之間有必然邏輯關系的違法行為。
他強調,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釋義》這本書對法條有權威解釋:對金融機構違法行為負責的,應是金融違法行為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以自己的行為造成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的責任人員。新疆監管局有意混淆了負有責任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概念。
此外,何某還提出新疆監管局對其行政處罰程序已構成明顯違法。新疆監管局從2020年12月立案到2023年11月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長達1050天,違反了行政處罰法關于90日的期限規定。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基本一致。據二審法庭核查,新疆銀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存在嚴重錯報、漏報,涉及77條數據,且此前2018年檢查發現的同質同類問題仍存在。
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未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除對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外,還應當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何某作為新疆銀行數據統計報送工作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建立健全新疆銀行數據統計報送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組織實施的職責。新疆監管局認定何某為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定事實清楚。
關于處罰程序,二審法院認為新疆監管局的立案調查和審理程序符合相關規定,并未違反90天期限規定。新疆監管局依據上述查明事實,向何某作出事先處罰告知書并送達,在充分聽取何某杰陳述申辯意見后進行補充調查,再次經過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審議,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何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最終,烏魯木齊中院判決駁回何某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新疆銀行兩度收百萬罰單
銀行需加強內控合規管理
該案不僅是一起典型的銀行業違規案例,更折射出金融監管的復雜性和嚴峻性,體現出銀行業在合規方面依然面臨的巨大壓力。
監管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是銀行機構內控合規的內在要求,更是貫徹落實政策部署和監管要求的具體體現,對監管部門監控銀行業風險、評估銀行經營狀況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2018年原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立數據質量管理目標,建立控制機制,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近年來,監管數據質量和報送要求越來越嚴格,檢查頻度和處罰力度越來越大,銀行機構被監管頻頻檢查和處罰。
例如,5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烏魯木齊銀行因錯報漏報EAST數據被罰款30萬元;7月30日,長安銀行因監管標準化數據(EAST數據)錯報漏報、客戶信息保護管理薄弱、信息安全管理存在不足,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陜西監管局罰款105萬元。
此外,金融研究院查詢發現,2021年,新疆銀行還曾收到一張大額罰單,涉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等問題,何某亦被罰。
2021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發布罰單顯示,新疆銀行因違反人民幣管理相關規定、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違反金融統計管理相關規定、違反支付結算相關規定的行為,被警告并罰款168萬元。因對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負有責任,時任新疆銀行執行董事的何某被央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罰款3.5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何某為新疆銀行的創行董事之一。在任職新疆銀行執行董事之前,何某有豐富的監管部門工作經驗。履歷顯示,自1984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何某長期在經濟、金融領域工作,先后在央行、原銀監會等下設機構任職。2016年12月起任新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會執行董事。2023年3月,年滿60歲的何某正式辭去了新疆銀行執行董事的職務。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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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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