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金新規正式公布!準入門檻大幅提高,10家公司注冊資本未達標將面臨整改
征求意見稿公開三個月后,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
《辦法》共10章、79條,與去年12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有部分修訂。比如,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單獨要求了消金公司杠桿率不低于4%,但正式《辦法》則將其與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一同進行規定,均“不低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商業銀行的最低監管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辦法》提高了消金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據統計,我國共有31家消金公司,目前盛銀消金、四川錦程消金等10家公司面臨增資達標壓力。
消金新規4月18日起施行,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有部分修訂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反饋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見建議均被采納,未采納意見主要集中在擴大業務范圍、提高貸款授信額度、增加分支機構設立條款、降低監管指標要求和條文理解有誤等方面。
該《辦法》共10章、79條,4月18日起施行,與去年12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有部分修訂。
比如,第十五條基礎業務增加“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第十六條專業業務刪除“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服務”;第二十條增加“應當遵循利率市場化原則”等;第六十條將“杠桿率不得低于4%”改為“不低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商業銀行的最低監管要求”等。
另外,上述負責人還指出,對于征求意見涉及有關條款的解釋說明和過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許可工作銜接、實收資本達標時間、擔保增信貸款占比壓降期限、“咨詢”“代理”業務范圍等,擬在《辦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詳細規定和說明。
目前,我國共有31家消金公司,據《中國消費金融公司發展報告(2023)》顯示,截至2022年末,消費金融公司服務客戶人數突破3億人次,達到3.38億人次,同比增長18.4%;資產規模及貸款余額雙雙突破8000億元,分別達到8844億元和8349億元,同比增長均為17.5%,高于經濟和消費增速。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修訂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10家注冊資本不足10億,
15家第一大股東持股未超50%
《辦法》主要從五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具體來看:一是提高準入標準;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四是強化風險管理;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其中,《辦法》提高了消金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據統計,在31家消金公司中,目前有10家公司面臨增資達標壓力,其注冊資本金不足10億元,分別為長銀五八消金、北銀消金、中信消金、幸福消金、唯品富邦消金、廈門金美信消金、蒙商消金、晉商消金、四川錦程消金、盛銀消金。
表1:10家注冊資本未達10億元的公司
來源:企查查、企業預警通等
此外,《辦法》將消金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對此,上述負責人表示,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愿,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公開資料顯示,目前約15家消金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在50%以下,大部分處于30%至49.9%區間,包括唯品富邦消金、中原消金、幸福消金、蒙商消金、杭銀消金、中銀消金、晉商消金、四川錦程消金、尚誠消金、北銀消金、廈門金美信消金、馬上消金、湖北消金、平安消金、海爾消金。
表2:15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在50%以下的公司
來源:企查查、企業預警通等
另外,在設立消金公司條件方面,《辦法》新增了關鍵崗位任職人員要求: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財務管理、信貸管理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
增加消保專章,
“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從新增情況看,《辦法》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上述負責人表示,一方面,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范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托催收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指標亦是《辦法》修訂的重要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增加擔保增信貸款業務監管指標;二是增加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
上述負責人表示,鑒于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抬高貸款綜合利費水平,《辦法》要求擔保增信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
同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特征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50%。
此外,業務范圍方面,《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2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鑒于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責任編輯:李琳琳
作者
林羽
金融原創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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