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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行長遭哈爾濱銀行“反向討薪”70萬元 法院不支持!95%以上銀保機構已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機制

2023-05-22 18:24:20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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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民事二審判決書,披露了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向該行原先一位支行長“反向討薪”失敗的細節。

  事實上,自2022年財報發布后,銀行業“反向討薪”動作頗受市場關注,一度成為焦點話題。那么,在什么情況下,銀行人員的薪酬可以被追回?“反向討薪”的背后,是否有相關制度引導及規范銀行的行為?

  哈爾濱銀行向原支行長“反向討薪”超70萬,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民事二審判決書,案由為勞動爭議,涉案雙方分別為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和該分行原行長鄭某。

  根據判決書披露,鄭某于2010年10月入職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中途合同到期雙方又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續簽的合同期限到2020年10月。

  判決書還披露了雙方糾紛產生的細節。2017年11月,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對鄭某作出免職處理,免去其哈爾濱銀行濱海新區支行行長的職務,將其調入天津分行資產清收中心工作。

  關于這次免職處分,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給出的理由為,鄭某對支行疏于管理。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稱支行存量授信業務普遍存在貸前調查不到位、評估報告虛假、貸后管理未盡職等問題,作為支行行長,鄭某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結束,2021年6月3日,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作出《關于給予鄭某開除處分的決定》,決定給予鄭某開除處分并對違規行為發生年度(2013-2016年)已發放的績效薪酬進行100%追索。而根據《關于對鄭某績效追索的通知》所載,上述四年的績效薪酬合計約70.67萬元。

  針對此次開除處分,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表示,鄭某于2010-2017年擔任哈爾濱銀行天津濱海新區支行負責人期間,內部管理不善,支行在貸前調查、貸后管理等環節嚴重違規,授信業務發生大量逾期、不良,給銀行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經濟損失,鄭某負有直接及管理責任。且2017年11月離崗清收后無管戶業務,無明顯的實質性清收成效。

  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還稱,自2020年11月1日至今(2021年6月),鄭某未依據該行規定按時出勤,考勤記錄為曠工。

  不過,對于鄭某的離職時間,雙方在法庭上各執一詞。鄭某稱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其離職時間為2020年10月21日;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則主張與鄭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21年6月7日。

  哈爾濱銀行敗訴:

  追索績效缺乏依據,且超過仲裁時效

  本案一審時,法院認為,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已于2017年11月知曉相關問題并對鄭某作出免職處理,于2021年6月向鄭某送達《關于對鄭某績效追索的通知》對2013年至2016年期間已發放的績效薪酬追索時,已超過仲裁時效,故鄭某提出的時效抗辯成立。因此,對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不服,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主張鄭某返還2013年至2016年績效薪酬能否支持。

  二審法院指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自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0月21日后,鄭某未在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處繼續工作,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未再向鄭某發放工資,雙方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二審法院稱,勞動合同終止7個多月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以鄭某曠工為由,于2021年6月3日對鄭某作出《關于給予鄭某開除處分的通報》,并據此主張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為2021年6月,缺乏依據。

  并且,在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以《哈爾濱銀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辦法》通知對鄭某進行績效追索,缺乏依據,業已超過仲裁時效,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95%以上銀保機構已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機制

  事實上,早在2010年,原銀監會就印發了《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

  2021年,監管機構下發《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銀保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并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明確對銀行、保險、AMC、信托、消費金融、金融租賃等銀行保險機構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回薪酬的情形。

  具體來看,發生下列情形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追回向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超額發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

  一是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二是績效考核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三是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四是其他違規或基于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的。

  指導意見還指出,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同樣適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拒不配合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采取警告、調整工作崗位、司法訴訟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目前,相關機制已逐漸完善。今年3月24日,原銀保監會在官網發布的《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一文中披露,截至目前,95%以上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原銀保監會指出,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為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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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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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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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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