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銀行原監事長李玉峰行賄受賄案揭蓋:逢年過節向央行蘭州中支行長送錢
蘭州銀行原監事長李玉峰行賄受賄案結果公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州銀行)原監事長李玉峰因行賄290.1608萬元、受賄240萬元,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李玉峰行賄對象為央行蘭州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楊明基。目前,楊明基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監事長“升職”靠行賄,婚喪嫁娶、逢年過節要送錢
判決書顯示,李玉峰生于1962年9月12日,漢族,甘肅省漳縣人,大學本科文化,1993年至1997年任蘭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1998年任蘭州市商業銀行德隆支行(以下簡稱德隆支行)行長、2005年任蘭州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兼德隆支行行長、2007年5月28日任蘭州市商業銀行計劃財務管理部總經理、2010年6月23日任蘭州銀行副行長、2017年10月13日任蘭州銀行監事長。
楊明基生于1958年8月,甘肅金塔人,在職本科學歷,中共黨員,曾任央行蘭州中心支行黨委書記兼行長、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黨委委員兼副董事長等職務。
判決書顯示,李玉峰直接或者幫助他人向楊明基行賄共計290.1608萬元。其中,118萬元為直接給予楊明基現金人民幣,20萬元為幫助他人向楊明基行賄現金人民幣,152.16萬元是為楊明基之女楊某支付的購房首付款及稅費。
“李玉峰先后多次以婚喪嫁娶和逢年過節的名義陸續給我送錢。”楊明基在證詞中證明。
據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李玉峰以楊明基再婚恭賀名義,送給其2萬元;2005年,李玉峰以楊明基大外甥女結婚恭賀名義,送給其2萬元;2007年,李玉峰以楊明基小外甥女結婚恭賀名義,送給其2萬元;2008年,李玉峰借楊明基小兒子滿月恭賀名義,送給其2萬元;2009年,李玉峰以恭賀楊明基兒子考上大學的名義,送給其10萬元;1996年至2012年,李玉峰在春節、國慶期間以逢年過節名義,送給楊明基共計人民幣30萬元。
在楊明基的“關照”下,李玉峰表示自己曾在工作會上被董事長表揚工作做得好,業績突出,在蘭州銀行總行工作期間和人行蘭州中心支行業務對接的好。
存款9000多萬卻付不起房子首付?李玉峰“傾囊相助”湊首付
為感謝楊明基在銀行攬儲等業務中提供的關照,并為了在銀行業務及個人發展中獲得關照,李玉峰為楊明基提供蘭州市商業銀行德隆支行團購房一套,楊明基以不方便居住為由,將房屋退回,后李玉峰在楊明基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50萬元現金,讓其另行購買房屋。
此外,為了討好楊明基,李玉峰還“傾囊相助”,為其房子交了首付款。
李玉峰在證詞中表示:“2008年1月份,當時我是蘭州銀行行長助理兼計財部總經理,楊明基約我和王某去北京玩,期間陪他看在北京朝陽區北子灣的房子,當時1套房子需要交5萬元定金,楊明基沒有帶卡,我給他刷了5萬元定金。過了一段時間,售樓部催交首付款,楊明基說他手頭緊,不想要這個房子了,但到了1月底,我給楊明基湊夠了首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據楊明基證言可知,1998年央行要修建武都路家屬樓,按照工程預算預留了9000多萬元的資金,后來,會計處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將9000多萬存入李玉峰所在的德隆支行。原因一是承辦公司當時在德隆支行開了基本戶,操作比較方便;二是楊明基為了照顧李玉峰的業績,將上述9000多萬元存入該支行。
除了行賄,李玉峰還在擔任蘭州銀行德隆支行行長期間受賄。據判決書顯示,李玉峰利用職務之便,為甘肅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6180萬項目貸款提供便利。2008年1月至2月,袁某為感謝李玉峰的幫助,分三次給予李玉峰感謝費共計240萬元。
是正常的人情往來還是行賄犯罪?李玉峰一審被判六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期間,李玉峰的辯護人辯稱,其與楊明基之間是正常的人情往來,并無具體請托事項,不應當納入行賄犯罪數額,且楊明基和李玉峰兩家關系非常好。
對此,法院認為,李玉峰借著“恭賀”、“拜年”等節假日的名義,實則一方面為感謝楊明基對其銀行攬儲等業務的幫助,另一方面為與楊明基搞好關系,希望楊明基在其銀行業務、職務晉升等個人發展方面關照自己。這種“感謝”與“關照”是為了其個人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李玉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者幫助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楊明基290.1608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李玉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4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最終,李玉峰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已繳納)。
2021年11月23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明基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會計處處長、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副行長、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局長、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副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3030.4408萬元、美元1萬元。截至目前,楊明基的審判結果尚未披露。
責任編輯:余坤航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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