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到期未承兌能否收回? 知名藥企馬應龍與交行、浦發“算舊賬”
因財務人員變動導致票據未及時兌付,這家知名藥企把銀行給告了!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馬應龍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應龍公司)與交通銀行寧波象山支行陷入一樁票據利益糾紛。
文書顯示,2017年,馬應龍公司因正常業務活動從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出票日期為2017年6月28日,出票人為某貿易公司,收款人為合肥首誠貿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額60萬元,付款行為交通銀行象山支行,匯票到期日2017年12月28日。經過連續背書轉讓,馬應龍公司成為最后持票人。不過,由于馬應龍公司財務人員調整,管理疏忽,該匯票到期未辦理銀行托收手續。
2020年1月,馬應龍公司發現尚未提示付款的該匯票,隨即于2020年1月19日通過招商銀行首義支行向交通銀行象山支行辦理托收,但交通銀行象山支行以“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即票據權利喪失”為由拒絕付款。
判決書顯示,交通銀行象山支行承認馬應龍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但交行象山支行同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馬應龍公司未在匯票到期日2017年12月28日起2年內行使權利而使票據權利喪失,象山支行有權拒絕兌付。
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因馬應龍公司在承兌匯票到期后二年內未辦理銀行托收手續,交通銀行象山支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拒絕承兌,過錯在于馬應龍公司。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且交行象山支行在庭審中也確認涉案承兌匯票上的款項仍在象山支行處,故返還未支付的票據金額60萬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交行寧波象山支行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馬應龍公司60萬元。此外,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馬應龍公司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馬應龍公司并不是第一次卷入票據糾紛。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另一份文書顯示,浦發銀行麗水分行因拒絕承兌馬應龍公司持有的到期票據,被馬應龍公司訴至法庭。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雖然馬應龍公司因自身的原因沒有及時申請付款,喪失了相關的票據權利,但持票人馬應龍公司仍依法享有要求出票人浦發銀行麗水分行返還票據利益的權利。
責任編輯:張緣成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熱文排行
聯系我們
- 郵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電 話: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東路新浪總部大廈
400-052-0066 歡迎批評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