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富滇銀行紅河分行被騙2700萬:營業部副經理收60萬好處費貸前審查開綠燈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葉某偉、翟某二人為獲取非法利益,篡改、假冒他人存單申請質押,套取富滇銀行紅河分行2700萬元貸款。
值得注意的是,時任富滇銀行紅河分行營業部副經理馬某在明知葉某偉無貸款和還款能力、用他人假冒存單所有人簽字的情形下,仍然積極協助葉某偉等人詐騙貸款。
在此過程中,葉某偉獲利人民幣131.5萬元,翟某獲利人民幣1227萬元,汪某獲利445萬元,馬某獲利人民幣60萬元,王某蓉獲利人民幣896萬元,王某全獲利人民幣15萬元。一審宣判后,上述六人不服,均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閱卷,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偽造虛假存單申請質押貸款
銀行原營業部副經理協助詐騙
判決書顯示,葉某偉,男,漢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云南省景谷縣人,云南愛寶貝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云南省蒙自市看守所。
翟某,曾用名翟某婷,女,漢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云南省永德縣人,昆明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云南省永德縣。因本案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看守所(下稱:紅河州看守所)。
汪某,女,漢族,1977年3月31日出生,江蘇省人,公務員,戶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因本案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云南省紅河州看守所。
馬某,男,漢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山東省威海市人,富滇銀行紅河分行原職員,戶籍地云南省蒙自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云南省蒙自市看守所。
王某全,男,漢族,1983年11月2日生,云南省巧家縣人,云南泉邁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云南省巧家縣。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云南省蒙自市看守所。
王某蓉,女,白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云南愛寶貝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戶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云南省紅河州看守所。
2015年底,葉某偉、翟某因巨額債務,多方尋找資金未果,相互商議下便打起銀行的主意。
為此,二人進行分工,葉某偉找到時任富滇銀行紅河分行營業部副經理馬某聯系銀行方面的事務,翟某通過汪某聯系其朋友資金經理吳某1(另案處理),吳某1便向汪某介紹了通過虛假存單向銀行進行質押貸款的方法和渠道。汪某將此方法告訴翟某后,翟某又轉述給葉某偉。
2016年3月,翟某找汪某聯系吳某1開始進行假存單質押貸款事宜,由吳某1安排資金方高某2、王某陽分別于2016年3月26日及2016年4月2日到富滇銀行紅河分行總計存款3000萬元。
與此同時,翟某、葉某偉在獲得存款信息后,葉某偉便安排他人到富滇銀行紅河分行辦理小面值10萬元存單一張,其與王某蓉又將該存單送至汪某及吳某1提供的地點篡改為高某2、王某陽的1000萬元、2000萬元的存單式樣。
此外,葉某偉還找到泉邁商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全幫忙“走賬”,王某全用自己的公司與翟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昆明共享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虛假的銷售合同,并提供公司賬戶為貸款委托的第三方支付賬戶。
一切準備就緒,等待富滇銀行紅河分行是一場數千萬人民幣的騙貸陰謀。
葉某偉將這兩張假存單分別帶到富滇銀行紅河分行進行質押,并找來金某1(另案處理)等人假冒資金方王某陽在貸款協議上簽字。時任富滇銀行紅河分行營業部副經理馬某在明知葉某偉無貸款和還款能力、用他人假冒存單所有人簽字的情形下,仍然積極協助葉某偉等人詐騙貸款。最終致使富滇銀行紅河分行將2700萬元款額匯入王某全公司的對公賬戶。
據證人梁某(富滇銀行紅河分行營業部工作人員)證言,經電子放大鏡放大后反復、仔細查驗,發現用于質押的1000萬元特種存單和2000萬元特種存單均是用芮某、楊某1開出的金額為10萬元的兩張定期存單篡改,其中金額為1000萬元的特種存單修改了13處,2000萬元的特種存單修改了7處,主要修改了金額、賬號、戶名、日期、業務印章、憑證號、經辦人名單等。
在辦理貸款前,馬某對他說:“我的一名同學在昆明稅務部門工作,可以拉到一筆定期存款,但要做存單質押貸款。”梁某回憶道,馬某向經理袁某1匯報并得到同意后,就讓馬某帶葉某偉、翟某到銀行提交了相關貸款資料。
富滇銀行紅河分行被騙2700萬
六名涉案人員均獲刑
新浪財經注意到,在上述詐騙過程中,葉某偉非法獲利人民幣131.5萬元,翟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227萬元,汪某非法獲利445萬元,馬某非法獲利人民幣60萬元,王某蓉非法獲利人民幣896萬元,王某全非法獲利人民幣15萬元。
裁判文書網顯示,2700萬元貸款由富滇銀行紅河分行匯入云南泉邁商貿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后,又經泉邁公司賬戶匯入昆明市盤龍區寶貝加油食品經營部招商銀行賬戶,最終經昆明市盤龍區寶貝加油食品經營部賬戶分別匯入王某蓉賬戶896萬元,楊某2賬戶497萬元,徐某賬戶445萬元,邵某賬戶430萬元,翟某賬戶300萬元,葉某偉賬戶131.5萬元。
在王某蓉、楊某2、徐某、邵某、翟某、葉某偉賬戶在扣除相互轉賬的資金后,王某蓉賬戶收支凈額898.7萬元,楊某2賬戶收支凈額472萬元,徐某賬戶收支凈額512.3萬元,邵某賬戶收支凈額359萬元,翟某賬戶收支凈額346萬元,葉某偉賬戶收支凈額111.5萬元。
據了解,上述王某蓉、葉某偉、楊某2、邵某、翟某賬戶內的資金大部分被葉某偉、翟某用于償還債務及支付馬某等人的好處費,少部分用于支付公司員工工資、拖欠貨款及維持公司運轉;徐某賬戶內的資金被用于支付“貼息款”等費用給汪某,致使貸款不能償還。
經審理,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分別判處葉某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翟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汪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王某蓉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王某全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
一審宣判后,上述六人均不服,并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閱卷,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潘翹楚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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