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法放貸近1.9億 廣州農商行回A之路“麻煩”不斷
文/周童
為完成放貸任務,銀行員工串通一氣,對190人違法放貸近1.9億元!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定書,再次將廣州農商行的內控問題置于大眾視野之下。
從原董事長被查、被紀委監委點名批評,再到被當地銀保監局開罰單——自今年3月向證監會提交IPO申請后,廣州農商行的回A之路可謂“麻煩”不斷。
員工對190人違法放貸近1.9億
最終導致1.3億元逾期
據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間,李曉明負責貸款業務管理及貸款的審查、審批等。在此期間,黃某、黎某及梁某(已判決)作為李曉明下屬的業務經理,負責貸款業務辦理及貸前調查。
為完成銀行放貸任務,李曉明及其下屬違反《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相關業務管理的規定,未對其所經辦或審批貸款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就對190人放出貸款近1.9億元,最終導致1.3億元逾期。
具體來看,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間,由梁某經辦、李曉明審批的84名借款人共計獲得貸款8400萬元,但是2015年5月后均出現逾期,截至2016年10月20日,逾期未收回6242萬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由黎某經辦、李曉明審批的34名借款人共計獲得貸款3370萬元,該34筆貸款也陸續出現逾期,截至2017年8月1日,逾期未收回金額為2178萬元。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間,由被告人黃某、黎某等經辦、李曉明審批的李某系列貸款中的72名借款人共計獲得貸款7200萬元。2015年4月后,上述貸款實際借款人李某資金鏈出現問題,貸款出現逾期,李曉明還與其下屬還幫助其通過借新還舊、貸款重組等方式,延長貸款期限。截至2017年4月,逾期未收回4795萬元。
李某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的一番回答也從側面暴露出廣州農商行內控環節的缺失。對于如何通過朋友到銀行獲得貸款,李某稱:“舉個例子,比如我的朋友叫張三,首先我找到張三,跟他說我想讓他到廣州農商行幫我貸款100萬元。張三同意后,我會幫他找個擔保人李四,讓他們兩人一起到廣州農商行去找黃某簽署貸款申請資料。他們倆親自去銀行簽了名之后,黃某負責走銀行程序把貸款申請下來。”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曉明、黃某、黎某無視國家法律,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并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因此,判決被告人李曉明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黎杰信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黃幄奇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此,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一審判決,認為量刑過重并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及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麻煩”不斷的回A上市路
員工違法放貸只是廣州農商行近來曝出問題的一角。
今年7月21日,廣州農商行發布公告稱,王繼康因工作調動原因辭任該行執行董事、董事長等職務。然而不到一個月,廣州市紀委監委網站就發布消息稱,王繼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廣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月27日,廣東證監局發布的《關于對廣州農商銀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廣州農商行存在的違規行為包括基金銷售業務部分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未有效執行公司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基金銷售系統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等等。
10月8日,廣州市紀委監委網站公布“十一屆廣州市委第七輪巡察公布24個單位黨組織巡察反饋情況”。其中,廣州農商行被指服務“三農”不積極,違規問題整改不力。
具體來看,包括貫徹上級決策部署不堅決,投向“三農”貸款和小微貸款增速慢,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存在短板。黨委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機構變動和干部調整較為頻繁,存在違規提拔干部、職責推諉扯皮等問題。基層黨組織覆蓋率不高、功能弱化,流動黨員疏于管理。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監督執紀問責寬松軟,基層從業人員違紀違法問題時有發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公款購買購物卡和高檔酒水、公車私用等“四風”問題依然存在。勤儉節約意識缺乏,會議和培訓大多組織在酒店召開。“靠啥吃啥”問題明顯,員工個人消費貸款審核不嚴等問題整改不力。
除了上述問題,10月底,廣東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廣州農商行因存在違規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的違規行為,被廣東銀保監局罰款65萬元。
一系列問題的堆疊也引起證監會的關注。11月29日,證監會發布《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以下簡稱《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共列出了45個問題,包括規范性問題、信息披露問題、財務會計資料的相關問題。要求廣州農商行在30日內對提供書面回復和電子文檔。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廣州農商行近來收到監管部門多項監管意見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問題,《反饋意見》明確要求廣州農商行說明歷次收到監管意見和行政處罰后,發行人是否對相同或類似問題進行全面梳理、自查、整改;說明反復收到監管部門監管意見和行政處罰的原因,部分問題反復出現的原因,是否反映發行人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在監管問詢和諸多質疑之聲下,廣州農商行想要順利回A仍考驗重重。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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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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