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10億資金被騙 前員工意圖通過國元證券違規收錢
文/張正一
員工擅自拆分利率違規收錢,六百萬資金被凍,中信銀行險陷“10億騙局”。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原中信銀行員工受賄案,這場多人經手輾轉撮合業務的背后,讓中信銀行險陷“10億騙局”。
據了解,原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金融同業部銀行資產處經理,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同業開發金融業務部總經理助理李某某,通過國元證券以財務顧問費名義收取的600萬元,最終因國元證券的多次拒絕未能成功轉出。
值得關注的是,該案件所暴露出的是金融機構員工在業務合作之間存在的操作違規問題,致使銀行10億資金被騙做它用。
為騙出資方10億人民幣
多人經手輾轉撮合業務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常某是時任徽商銀行蚌埠固鎮支行行長,而這個支行行長的身份成了整個案件的扣子。
2015年5月,經王某1、陳某1、常某、肖某某多方商議,意圖圍繞常某行長的身份以徽商銀行蚌埠固鎮支行銷售理財產品為由騙取資金,理財協議標的為10億元,期限為2年。操作流程為,先騙取出資方將理財資金存入常某任職銀行,再通過虛假手續將錢騙出。肖某某找到趙某,讓其幫忙尋找出資方。
確定詐騙模式后,趙某先聯系了廊坊銀行,但未能成功。之后,趙某又聯系了北京環球泰達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商某,讓商某幫助其尋找出資方,商某便聯系了民生證券河南分公司資管部副總呂某,讓呂某幫助尋找出資方。呂某先后聯系了浙商銀行、興業銀行,但均未能成功。
2015年10月13日,呂某又聯系到第四位中間人天津信唐公司同業部張某2,向其介紹了徽商銀行10億元、2年期的理財業務,年化收益率5%,并委托其尋找資金。同日,張某2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李某1聯系了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金融同業部銀行業務處經理李某某,詢問中信銀行是否愿意購買。
經李某某向中信銀行總行匯報后答復李某1,中信銀行可以購買。只是,相關人員在后續的對接過程中卻頻頻違規,每個人都有各自的“如意算盤”。
李某某提出將該理財產品5%的年化利率拆分為4.5%+0.5%,并要求徽商銀行一級分行在理財產品協議書上蓋章,消息通過李某1層層傳遞后(張某2、通過呂某、商某均獲知),李某某收到肯定的答復,但需要由企業來支付年化利率0.5%。
在確定進行合作后,李某某通過呂某得到徽商銀行常某的聯系方式。2015年10月16日,李某某與常某直接對接業務。
業務合作中頻現違規行為
過手方各自有“如意算盤”
2015年10月16日,中信銀行總行告知李某某,年化利率4.5%不滿足總行收益要求,李某某便要求常某將年化利率提高至4.7%,總行同意了這個數據。
李某某和常某最終確定該10億元理財產品的年化利率為4.7%+0.3%,常某告訴李某某其中的4.7%由徽商銀行支付,另外的0.3%(600萬元)由企業一次性支付,并告訴李某某理財資金不會全部用于理財。
李某某和常某商定中信銀行的資金將國金基金的子公司千石資本購買徽商銀行的該筆理財產品。值得關注的是,李某某沒有將另外0.3%的利率向中信銀行總行進行匯報。
據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法律保全部副總證詞,通過通道公司購買其他銀行的理財產品并且存在中間收入是有先例的,但是過往的案例中中間收入在審批單中都有注明,且各級審批流程完備。此次,中信銀行購買徽商銀行這筆理財業務涉及的額外的0.3%年華收益怎么收,李某某雖然向法律部的人咨詢過,但最終并沒有在行內進行審批。
2015年10月17日,李某某聯系千石資本的投資經理徐某是否可以幫助收取企業支付的0.3%的利率(600萬元),放在托管戶,李某某表示千石公司可從中先提取1年期5bps,并提出將千石資本的管理費提高。徐某答復李某某千石資本無法收取這一費用。
同日,李某某又聯系國元證券客戶資管總部金融理財二部工作人員完某。完某表示,李某某曾表示這筆錢是中信銀行因為合規問題無法向企業直接收取的,常某提出將這筆錢給李某某個人。
但李某某覺得個人收這筆錢不合適,但是不受這筆錢就沒有了,詢問國元證券能否與企業簽訂協議收取這筆費用,給國元證券40萬元服務費。李某某還向完某詢問這筆錢能否通過其他方式再付出去,完某沒有回絕李某某,并表示再理論上有操作空間。
該項目繼續推進,流程問題無一人質疑。
2015年10月20日,李某某與千石資本的徐某等人到蚌埠、固鎮與徽商銀行常某對接,辦理購買理財產品業務。原本李某某提出要到文秘室看著蓋章,不過常某通過中間人調節下,改在下班后,讓他人到文秘室冒充工作人員假裝蓋章,李某某他們在門口看并拍照,可終究是沒見過這個文件。
核保核簽時,李某某看見常某在業務上將收益率用手寫改成4.7%,并從抽屜里拿出固鎮分行的公章在修改處用印,這是明顯違規行為,支行的章不應該由行長保管。
李某某在證詞中表示,她當時就知道這筆理財業務雖然是總行發行,但內容已經被修改,實際上是徽商銀行蚌埠分行行為,而分行是沒有權利去修該理財產品說明書的,也就是說這筆理財業務是非法的 。
李某某繼續推進著項目。
同日,完某提出用國元證券元通136或235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作為0.3%費用的收款路徑。
2015年10月21日,李某某、徐某與常某達成購買徽商銀行理財產品的協議,協議利率為4.7%,當日16時許,10億元資金通過千石資本鑫寶201號賬戶轉入千石資本在徽商銀行蚌埠固鎮支行所開設的賬戶。
額外600萬入國元證券賬戶
項目負責人拍拍屁股走人
10月21日,完某將收取0.3%費用的國元證券元通235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賬號發給李某某,李某某又將該賬號發給常某。因國元證券元通235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賬戶無法從企業收取費用,李某某與完某商議后,確定由國元證券與支付0.3%費用的力賽彩鋼簽訂協議的方式來收取,李某某告知完某企業不需要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10月27日,李某某告知常某找了可以收取費用的國元證券,還可以開發票,簽署協議并提供相關服務來收取0.3%的費用,并讓國元證券直接找常某聯系。
在上述運作收取0.3%費用的過程中,李某某與國元證券商定:由國元證券收取該筆費用,再以財務顧問費的形式支付出去。并要求完某、國元證券資產管理總部副總許某不要對外透漏此事。
2015年11月6日,許某和完某前往徽商銀行蚌埠固鎮支行常某辦公室代表國元證券與冒充的力賽彩鋼工作人員簽訂了虛假的財務顧問服務協議。
2015年11月11日,力賽彩鋼將600萬元轉至國元證券公司賬戶中。2015年11月17日完某告知李某某已從企業一次性把費用收取,并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給李某某。
2015年10月底,李某某向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金融同業部總經理李某3匯報了該筆理財產品還有年化率0.3%的收益徽商銀行愿意支付。在辦理該理財業務期間,李某某同事陳某3、王某2也知悉該筆理財產品的年化利率為4.7%+0.3%。
2015年11月12日,李某某離職。李某某向完某交代,若中信總行營業部相關人員詢問該筆理財業務,讓完某說國元證券已經收取300萬元。
千石資本終發現認購異常
國元證券:600萬是中信補償
2015年12月8日,千石資本在進行投后管理的過程中,通過向徽商銀行總行核實理財份額,發現賬戶資金未能認購理財協議約定的理財產品,10億資金流向企業和其他理財產品。
2015年12月10日,千石資本向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匯報的認購異常信息顯示,在未經千石資本出具單據的情況下,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將8億元資金通過千石資本活期賬戶直接劃轉企業客戶,將2億元資金認購與理財協議不一致的理財產品。
收到千石資本函告后,中信銀行決定終止該筆業務,提前結清資金。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1、常某將千石資本賬上剩余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的其中2億元資金贖回并轉給中信銀行,又陸續向中信銀行還款近3.3億元,至案發時,尚有4.7億余元未歸還給中信銀行。
提前清算,常某不滿。
常某給李某某發短信威脅李某某如果逼急了所有的費用都會暴露出來。李某某于是幫助常某聯系了平安銀行做了相應的理財業務,提前結清了該筆理財,想把事情遮掩過去,還幫助協調放款。
中信銀行在內部調查中,李某某告知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的相關人員,國元證券收取的金額為300萬元。直至2016年6月,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調查才發現實際上通過國權證券收取了600萬元。
至此,這600萬進了國元證券的賬戶。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天津信唐的李某1在事后想收取介紹業務的中介費。2015年12月,李某某聯系許某,協調讓國元證券從收取的600萬元中拿出100萬元支付天津信唐中介費用,許某以年底扎賬、無法支付為由拒絕。
2016年3月份,天津信唐李某1、張某2在征得李某某同意后,聯系國元證券許某、完某,再次協商支取介紹費事宜,也被許某、完某拒絕。
國元證券的完某表示,一直認為這600萬元是中信總營及李某某基于多年來合作給予國元證券的彌補,所以沒有正當原因,國元證券不可能向力塞彩鋼或中信總營退款,更不可能向個人轉移支付。
“國元證券收取的這600萬元因為領導不同意,沒有支付出去”,完某稱,許某說不愿意支付的理由是領導認為這是洗錢。
案發后,該600萬元被蚌埠市公安局凍結在國元證券賬戶中。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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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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