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名客戶被坑5000萬,華夏銀行五千萬理財飛單誰之過?二審銀行被判擔責20%
作者:張正一
銀行理財飛單,銀行是否存在過錯?
“飛單事件”再現!43名客戶被華夏銀行北京公主墳支行坑5000萬!
5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多封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墳支行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判決顯示,原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個人客戶經理申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間私自向43名投資人銷售非本行組織銷售的“理財產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5000余萬元。二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定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存在20%的過錯程度范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書公布之后,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的一起理財產品飛單案,引起熱議。熱議點為:私售是銀行客戶經理的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為何一審判定華夏銀行無責,二審卻又要承擔20%責任?
客戶經理非法吸儲5000萬
43名客戶買了假理財“飛單”
何為“飛單”?
簡單來說,“飛單”就是銀行工作人員違規銷售非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雖屬員工私售行為。只是,這樣的銷售模式,出現風險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2013年9月至2014年,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客戶經理申某私自向43人銷售非該行組織銷售的“理財產品”,幫助陳某、張某等人通過“北京蒲黃榆一里、四里房改帶危改”等項目募集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5000余萬元。后客戶發現理財無法兌付便向銀行維權,卻被銀行告知客戶購買的不是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獲歸案,被法院認定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部分贓款已退賠。申某被判刑,并被責令退賠投資人的經濟損失。
申某服刑后,部分投資者認為,作為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的客戶,通過其理財業務部經理申某介紹多次在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購買理財產品。投資人購買上述理財產品時,相信該產品為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推出的理財產品,由申某代理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進行銷售。現投資人因申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投資人認為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投資人之一王某,另提交了其與申某的短信截圖、基金未兌付表格和情況說明等。據此主張王某在申某案發之前就開始維權,王某有理由相信,所有經申某推薦的且是在華夏銀行辦理的業務均是華夏銀行的產品。
而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方面辯稱,本案涉及基金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因為該案件而導致合同效力喪失,兌付問題理應對申某個人進行追責。并且,申某為華夏銀行個人客戶經理,于2014年9月辭職,其在職期間,私自銷售非本行產品,該行為為個人行為,非職務行為,其出售的與本案相關的資金產品無論是資金監管人、資金保證人、資金托管人均與華夏銀行無關。
“投資人自行簽署的資金合同為投資理財經營行為,經營后果應當自負。本案中投資人簽署的基金合同年化回報率11%,遠遠高于華夏銀行正常理財產品。投資人購買理財之前均有購置華夏銀行正規理財產品的經驗,正常情況下回報率在4.6-5.8%之間,本案購買的產品高于正常一倍。”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給出了這樣的答復。
一審判無責二審承擔20%
華夏銀行過錯在哪里?
2018年底,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并非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代理銷售,該投資行為不屬于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的經營活動。同時,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禁止工作人員銷售未經批準的涉訴基金,因此申某向客戶推銷涉訴基金并非在其工作職責范圍之內,并非為了執行工作任務。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賠償其本金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但部分投資者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改判認為:
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個人理財等金融服務,具有高度技術性、專門性和智力判斷性,由此使得客戶與商業銀行之間必須具有高度的信賴關系,此種信賴關系要求商業銀行具有高度的職業道德與內部嚴格的自律機制。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并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如果商業銀行違反上述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認定其存在過錯。
在此案中,申某擔任客戶經理期間,銷售該行理財產品的方式與其私自銷售非該行理財產品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兩種類型產品區別度降低,客觀上為申某銷售非該行理財產品提供了條件。
同時,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能夠預見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其員工私售行為所帶來的風險,但該行卻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并糾正其員工申某的私售行為,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的內部管理有違審慎經營規則,存在過錯。
“飛單”問題近年來減少
投資者可預先查詢理財真實性
“飛單”現象在前幾年確實較為常見。
2017年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發生“飛單”案,涉案金額約16.5億元,涉及客戶約150余人。該案系純粹的“假理財”,銀行人員編造虛假投資理財產品,非法募集客戶資金用于個人支配。后監管部門對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合計罰款2750萬,3名責任人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不僅個人投資者可能遭遇“飛單”,銀行機構也會。
2017年,一起涉及10億元理財資金的銀行間疑似“飛單”案,在湖北高院受理。案件的原告是興業銀行杭州分行,被告是中國建設銀行(下稱“建行”)咸寧分行和東吳證券。
該糾紛源于2015年,興業銀行杭州分行通過通道方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吳證券”)購買了10億元建行咸寧分行的理財產品。該產品為兩年期存款保本型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6.3%。該產品本應于2017年4月21日連本帶息兌付。但截至3月底,興業銀行杭州分行僅追回了1.37億元,剩余資金去向不明。
興業銀行杭州分行一紙訴狀將建行咸寧分行和東吳證券一起告上法庭。6月22日,三方第二次在湖北高院交換證據。第一次交換證據是在6月8日。但是迄今為止,三方說法各異,成為又一起銀行同業的疑似“飛單”事件。
雖然部分投資者為追求高回報自身存在一定責任,但事情畢竟發生在銀行員工和銀行辦公環境之內,銀行也難逃監管不力的責任追究。
近年,監管部門已經出臺相關規定,防范和治理誤導銷售、私售“飛單”等市場亂象。2017年8月,原中國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身依法發行的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應實施專區“雙錄”管理,即設立銷售專區,并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每筆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某股份客戶經理對新浪金融研究院表示,“現在銀行銷售理財有“雙錄”要求,客戶首次購買理財要到銀行網點進行錄音錄像,客戶一般都直接在手機銀行app上購買銀行自營理財產品。
新浪金融研究院注意到,普通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理財網辨別理財產品真實性,在中國理財網輸入理財產品登記編碼或產品名稱,如果可以查詢到該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即為合規合法產品,如果查詢不到,可能為虛假理財。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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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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