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銀行離職員工穿制服、帶工牌謊稱“在職”詐騙!涉及金額超1.3億,獲刑14年
離職銀行員工謊稱“在職”,以高息為誘餌詐騙他人錢財,涉及金額超1億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2019年7月以來,吳某鋒隱瞞已從北京銀行離職的情況,虛構需要資金過橋等事由,向他人許諾高額利息,從姚某等8人處借款,收到轉入資金共計人民幣1.32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吳某鋒所騙錢款并未用于投資理財,而是用于償還債務、消費等,導致多名被害人財產損失1300余萬元。法院認為,吳某鋒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北京銀行前員工隱瞞離職真相,
許諾他人超50%年化收益率
上述裁定書顯示,被告人吳某鋒,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于江蘇省江陰市,大學文化,無業。
2019年7月以來,吳某鋒隱瞞已從北京銀行離職的情況,虛構需要資金過橋、墊資、周轉等事由,向他人許諾高額利息,從姚某、楊某梅、毛某君、郭某林、朱某杰、葛某義、雷某、李某等人處借款,借得款項用于兌付本息等用途,致資金鏈斷裂,造成巨額虧損。
經審計,自2019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期間,吳某鋒收到上述8人轉入資金共計人民幣1.32億元,兌付本息1.25億元,收支差額為749.67萬元,收支差額大于0部分的金額合計1359.45萬元。
其中,吳某鋒騙得被害人楊某梅358.74萬元,毛某君375.2萬元,朱某杰493.57萬元,葛某義20.6萬元,李某111.33萬元。
2022年8月5日,吳某鋒因處理與郭某林等人的經濟糾紛,與郭某林約在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高新區派出所見面,吳某鋒自行至高新區派出所。見面后,郭某林聯系該分局東山派出所,東山派出所民警將吳某鋒帶至東山派出所核實案情。
那么,吳某鋒是如何欺騙上述被害人的?據吳某鋒本人供述,其原在北京銀行南京分行工作,于2019年6月離職,離職后無固定工作,其未將離職消息告訴任何人。
離職時,吳某鋒表示其有外債,便開始借款用于周轉,支付他人高額利息,后陷入借款還款的惡性循環中,用后面人的錢還前面人的錢,也有部分用于生活開支。其答應給他人的年化收益率少則50%,其他均在6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吳某鋒稱,他人之所以出借款項給其,是因為他們想利用其銀行職員的身份放貸賺錢,獲取高額利息。而發送給他人的比如加班的圖,也是其以前存檔的照片。
離職員工穿制服帶工牌“斂財”,
謊稱自己是部門領導
據有關離職文件證明,吳某鋒已于2019年6月30日從北京銀行離職,然而,包括其妻子、丈母娘等在內的多人均不知曉此事。
據吳某鋒妻子李某丹證言證明:“吳某鋒大學畢業后一直在銀行工作,不知他已離職,他每天與往常一樣上下班,穿著和銀行上班一樣的衣服,定期給自己生活費,未發現異常。”
此次被害人的名單中還包括吳某鋒的丈母娘,她表示:“吳某鋒分別在2013年、2015年、2018年,以銀行需要資金周轉、完成銀行任務為由向我累計借款50萬元。我一直以為他在北京銀行工作,家里住的、吃的、穿的都很好,花銷很大。”
另外,亦有被害人表示,與吳某鋒見面時,他穿著銀行制服,并未懷疑他的身份。比如,被害人毛某君表示,其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吳某鋒,2021年10月,吳某鋒主動聯系其,以資金周轉困難、過橋墊資為由向其借款。其和吳某鋒見面時,他每次均穿著北京銀行的制服,并帶著工牌,朋友圈也一直發布北京銀行的信息,所以其相信他在北京銀行工作。此外,吳某鋒還承諾給其日息千分之二的高息,其便陸續向吳某鋒或他的妻子李某丹賬戶轉賬。
被害人朱某杰表示,2016年,其通過朋友認識吳某鋒,他自稱是北京銀行南京分行的工作人員,在銀行做貸款審批,可以給客戶做墊資,收益比較高,后其及其舅舅郭某林陸續給吳某鋒轉賬。他之所以相信吳某鋒,是因為每次見面時,吳某鋒均穿著銀行工作服樣的西裝、襯衫,開的車是奔馳,而且住在價值一千萬元的香格里拉小區。
此外,被害人葛某義也表示:“之所以相信吳某鋒,是因為二人認識時間比較長,認識的時候他確實在銀行工作,開的是奔馳,住在香格里拉,他說香格里拉的房子是他花680萬元買的二手房,所有就沒有懷疑他。”
除此之外,吳某鋒期間還謊稱自己是部門領導。比如,被害人楊某梅表示,2021年,吳某鋒稱他在北京銀行工作,職位相當于信用卡部領導職位。后其陸續將錢交付給吳某鋒,粗略計算,吳某鋒仍有400余萬元未還給其。其找吳某鋒要款,他以銀行領導不簽字、查的嚴、內部賬戶審核等各種理由拖延。
郭某林表示:“之所以轉賬給吳某鋒,是因為他自稱是北京銀行的信貸部主任,專門負責審批貸款,他還發過銀行電腦桌面,所以就相信了。”
致多名被害人財產損失1300余萬元,
法院處刑14年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鋒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吳某鋒向多人實施多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
依照有關規定,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吳某鋒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責令吳某鋒退賠被害人楊某梅人民幣358.74萬元;退賠被害人毛某君人民幣375.2萬元;退賠被害人朱某杰人民幣493.57萬元;退賠被害人葛某義人民幣20.6萬元;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111.33萬元。
然而,吳某鋒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并提出上訴。吳某鋒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其認為吳某鋒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款,被害人相信吳某鋒有能力投資理財才出借錢款,沒有陷入錯誤認識,吳某鋒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無法歸還借款是因為投資失敗,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同時,吳某鋒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應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看來,經查,被害人楊某梅、毛某君、朱某杰、葛某義、李某的陳述,證人姚某、郭某林、雷某、徐某等人的證言,吳某鋒與各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審計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吳某鋒隱瞞其已從銀行離職的真相,明知沒有歸還能力,仍虛構過橋墊資、資金周轉等事實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所騙錢款并未用于投資理財,而是用于償還債務、消費等,導致多名被害人財產損失130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此,上訴人吳某鋒及其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此外,關于吳某鋒及其辯護人提出“吳某鋒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應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意見,法院經查,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吳某鋒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了吸收資金信息,吳某鋒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的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件。因此,上訴人吳某鋒及其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此裁定為終審裁定。
責任編輯:曹睿潼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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