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330萬買“理財”陷上億非吸案!多年后向光大一支行維權,法院這么判
本以為購買了“高收益理財”,然則其背后卻牽扯一樁上億元非吸大案!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3年6月,投資者梁某在光大銀行望京支行理財經理戴某的推薦下,購買一款“理財產品”,隨著后續的多次增資,共計投入資金330萬元。
然而,標榜著“高收益理財”投資的背后,卻是一場1.5億余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局,此案造成多名投資人損失共計5800余萬元。
案發多年后,梁某將上述支行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但最終被法院判定敗訴。失敗的原因是什么?銀行是否應該擔責?
投資者330萬買“高收益理財”,多次追加投資金后得知被騙
據梁某自述,2013年6月,她接到其在光大銀行的理財經理戴某通知,前往門店處理理財問題。交流中,戴某向其推薦了名為坤X(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X公司”)的理財產品,并稱收益較高且安全可靠。
梁某表示,因對光大銀行信任,且是此行理財經理在該行辦公區操作,因此購買了其推薦的此款產品,所簽署的合同亦是戴某親自拿給她。
據一審法院確認,梁某2013年6月8日投資上述產品的金額為220萬元;2013年9月13日,梁某此次投資金額為60萬元。
另據梁某稱,2014年2月底,戴某通知其從光大銀行離職。同年3月,坤X公司工作人員潘女士與梁某進行聯系,建議其將到期的60萬元和未到期的220萬元合成一筆投資。在對方的勸說下,其按建議增加10余萬元,于3月11日匯總為310萬元(一年期)。
梁某稱,同年7月,坤X公司業務員趙先生數次撥打其電話,聲稱當時有優惠活動,可以將前款理財產品升級。故于7月10日,梁某再次增加近10萬元后,重新簽訂了330萬元的合同。
然而,沒過多久,7月28日,梁某得知了樊某(為坤X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之子,該公司實際操作人)已被刑事拘留的消息。7月31日,梁某前往朝陽經偵大隊報案,據聞此前已有多個投資人報案。
梁某在法庭上稱,報案后至今,自己未收到有關案件進展情況的任何回音。2014年至今,光大銀行方面也未有任何處理。
投資者在案發多年后維權,法院稱其簽協議時應知曉產品情況
梁某自稱,2021年7月,其向中國銀監會北京監管局就光大銀行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銀監會調查,認定光大銀行存在前員工在任職期間,向梁某推銷非法金融產品,且同時存在任職期間經商辦企業等問題,違反了銀監會相關規定,并責令光大銀行進行整改。
法庭上,梁某指出:“樊某在2014年犯案為止前為光大銀行員工,且在該行工作多年,直至2014年亦是在職狀態。戴某于2014年,也就是樊某案件爆發前離職,坤X公司業務員潘某等均為該行員工,此事件與該行有著不可避免的因果關系。”
光大銀行辯稱,梁某購買的金融產品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知情也不存在過錯。樊某和戴某早在2014年1月便與光大銀行解除勞動關系,且戴某也被列入了非吸案件的受害人名單。再次,產品的交易場所不是光大銀行。另外,已對員工盡到了教育和監督管理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梁某購買的涉案理財產品并非系光大銀行理財產品或由光大銀行代銷,相關協議中已明確載明發行單位、運作單位及收款單位均為坤X公司,梁某在簽署相關協議時應當知曉。僅憑產品推薦人戴某為光大銀行職員一項不能認定其推薦行為為職務行為或對光大銀行構成表見代理。
此外,雖然梁某在首次與坤X公司簽訂投資委托協議系在戴某的推薦下,但其后續3次與坤X公司再行簽訂投資委托協議均是其自主行為,且相應投資款亦是其從不同銀行操作轉入坤X公司。
法院指出,梁某在坤X公司處的投資損失一方面系因樊某犯罪行為導致,另一方面系因其自身在進行投資理財過程中,未盡到投資人應盡的基本注意義務和審慎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還指出,梁某自認其系于2014年向朝陽經偵報案,結合相關陳述內容,梁某應自其向朝陽經偵報案之日起即知曉權利受到侵害事宜。即便按照梁某有關“在刑事案件判決后方知曉涉案產品為非法理財產品”的陳述,其作為報案人亦應及時關注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并采取維權措施。相關刑事案件判決書的作出時間為2016年6月20日,而梁某在2021年才向光大銀行主張維權,已超過法律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
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投資騙局背后是1.5億非吸案,多名投資者共損失近6千萬
據上述文書顯示,讓梁某330萬血本無歸的背后,是一樁1.5億余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此案造成多名投資人損失共計5800余萬元。
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罪犯樊某曾在光大銀行望京支行任職,負責個貸業務。據光大銀行望京支行出具的任職證明:樊某2005年5月至2014年1月在該支行工作,雙方已于2014年1月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源自《樊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0年至2014年間,樊某以墊資進行轉按揭業務為名,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付高額貨幣回報,向社會進行公開宣傳或放任上述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以此吸引投資者進行投資。后又設立坤X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投資理財產品,并繼續開展墊資進行轉按揭業務,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付高額貨幣回報,吸引多人進行投資。
據了解,樊某先后共計吸收資金人民幣1.5億余元,造成投資人損失共計人民幣5800余萬元。
那么,投資人被騙取的資金都去了哪里?據樊某自述,收取的錢款中,約3000萬用于投資各種項目,2000萬左右用于支付利息。
文書顯示,2011年,樊某注冊了坤X公司,同投資人簽訂投資委托協議,經營自己設計的私募股權產品。同時,樊某還供述:“坤X公司股東是我父親和妻子,但實際上是我一人控制。”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樊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樊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另外,該份刑事判決書“投資人的言辭證據及提供的書證”中亦提及了戴某和梁某。其中,戴某稱:“2011年我開始同樊某做轉按揭業務,先后投入30萬元,獲得18.9萬元返利。當時沒有協議和借條,是通過票據交換和轉賬進行給付的。我給樊某介紹過梁某和奚某投資他的坤X公司理財。”
另一個被戴某介紹該產品的奚某表示:“2013年5月,我通過戴某了解到他有個朋友做基金,效益不錯。我去坤X公司考察,樊某向我介紹公司的各種項目就同意了。我先后投入本金300萬元,獲得返利27.62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份刑事判決書“投資人的言辭證據及提供的書證”中,有19名相關投資人進行了陳述,其中有多名投資者的先后投資金額超過千萬元,有的甚至高達4000萬元左右。
責任編輯:曹睿潼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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