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2015第四屆中國國際農商高峰論壇”于5月17日在北京舉行。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微博]寶鋼經濟學教授吳敬璉在演講時表示,土地的“三權分置”可以解決土地流轉問題,建議將土地權利還給農民,但其強調此權利應是土地經營權而非所有權。
對于土地流傳問題,吳敬璉明確建議要盡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
以下為演講實錄:
吳敬璉:我的專業和農業離得很遠,我只是想和這么多方面的官員、學者,還有企業界的朋友,還有在世界上農業搞得有聲有色的荷蘭朋友一起來討論,我想提一點問題,與大家互相交流,解答這些問題。
從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決定”以后,對于農業的改革和發展大家期待已久,我們現在半數的國民是住在農村的,如果加上一些在城市里“候鳥式”工作的人口,我們大部分的國民都是跟農村有關系的,農業到底情況如何,對我們這個國家和人民來說事關重大,大家對它有很高的期待。
我們也知道,在一些重大的問題上,在國內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去年11月中辦和國辦發了文件以后,看起來我們農村和農業的改革正式拉開了帷幕。這個文件叫做“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從標題可以看到有兩個主題:
主題一,經營權的有序流轉。
主題二,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
前一條是后一條的前提,我們的農業確實已經進入到了需要有規模化經營的時期了,要走向現代農業,它一定是規模化的農業,而不是像原來那樣,一家一戶很小的農場。要做到這一點,就涉及到產權問題,產權制度的建立,是農業現代化的基礎,這兩個關系很明確。
在這兩個問題上,我們需要進行深入地討論,怎么來把這兩條落到實處,文件指出了基本的方向,但是也要具體地落實,有很多問題都需要研究。我想提三個問題:
把土地經營權還給農民 土地所有權不能給
問題一,怎么來理解“三權分置”。過去有一個很大的爭論,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的所有權應該還給農民。因為土改以前,土地所有權是農民的,后來加入合作化、公社化以后變成集體的,另外一種意見認為集體所有制還要堅持。
我看了這個文件的一些闡述后,個人感覺“三權分置”是解決這個爭議以便達到共識的方式。所謂三權分制就是把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開設置,經營權就可以流轉了,流轉的是經營權。但是我看了一些解釋的文章,好像中間還是有不夠明確的地方,我們是做經濟學研究的,常常用經濟學去理解這樣的東西,經濟學你怎么定義這三個權。
我覺得用傳統的經濟理論是完全可以解釋“三權分置”的,實際上在相當大的意義上,它是合適中國土地所有權制度,是能夠銜接的。我們大概從宋朝就開始實行了永佃制,這個說法就能反映它的本質,永佃制一個核心的內容就是把土地所有權分成兩個獨立的權:
權利一,就是所有權。
權利二,有人把它叫做永佃權的,其實多數不是這么叫,多數大概把它叫做田面權,把所有權叫做田地權。
我是蘇南常州人,在江南一帶到了清朝已經非常普遍了,田地權和田面權都是可以獨立存在和買賣或者流轉的。在經濟學意義上,如果用馬克思主義經濟學來說,所謂田地權就是取得絕對地租的權利,田面權就是取得其他地租的權利,絕對地租就是土地因為它的有機構成,而能夠得到高于平均利潤的回報。如果用馬克思的話來說,從所有權壟斷所取得的收入,其他地租用馬克思的話來說,就是用經營壟斷所取得的收入,是由土地投資的超額報酬所構成的。
這里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所謂“三權分置”,所有權就是傳統上講的田地權,所謂經營權就是傳統土地所有制度里講的田面權。這兩個權都是獨立存在的,但是承包權不太好說,在我看來可能是經營權的一部分,但是也有解釋這是所有權的一部分,這個跟傳統的架構、理念,到底定在什么地方,不是太清楚。但田地權(所有權)是存在的,它是集體的,它的收入是用來給集體所有者(也就是村委會)用來給全村居民處理公共支出的。田面權是獨立的權利,是可以抵押、出租、買賣的權利,這樣的話,歷史就可以銜接起來,跟過去主張要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的觀點也是可以銜接的。
比如我自己,在上上屆領導要交班的時候(2002年)江澤民總書記曾經組織過一些座談會,中間包括了農業,我在那個會上就提這個意見,我是主張要把土地權還給農民的,但是我是明確地說,所謂還給農民的是田面權,不是田地權。去年中辦和國辦文件是我可以接受的,我認為這個意見能夠解決我的問題,因為所謂要明確土地所有權根本的問題不在絕對地租,在其他地租,因為你只要不把這個權利落實到人,經營者就不愿意投資,有人說把承包權延長到30年,他就可以投資了,但是我說不行,第一你30年最后總要有快到期的時候,那時他就不愿意投資了。
另外一條,土地的投資收益的期限超過30年,這是大的土地投資,它也不愿意投了,因為收益拿不到。有的經濟學家,比如遲福林,他們的意見是把永久經營權還給農民,他們提出的意見也是這樣,并不包括田地權,田地權收益比較固定,它用來給村里面的一些公共支出作為財政支撐,是可以的。而且不但要把永遠的經營權給他,而且應該可以流轉,這樣才能夠規模經營,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轉移用途了,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中,怎么來讓一些不是經營農業的資本的進入。
這是第一個問題,到底怎么來理解這三個權,它的經營本質是什么,要弄清楚,否則因為同樣一個詞,大家都用這個詞,經常發生這樣的問題,它的含義改變了,所以要有明確經濟學的定義。
亟需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
問題二,有序流轉。
最近一些文件里講了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其他等形式。我認為只要它是獨立的產權形式,所有的產權功能都應該有,這里有一個問題,怎么做到有序?這里有很多實踐的經驗,可以來交流,現在正在做第一步就是確權,確權以后有了產權證書,他就進入流轉的過程了。最近發生的事情,資本進入了,進入后過兩天又退出了,結果土地就撂荒了,這就是因為我們沒有建立一個有序的流轉市場。
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我們要建立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這個市場體系里當然包括土地市場,特別是現在突出要解決的就是怎么能夠建立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經營權流轉市場,這是我們面臨的問題。
農業家庭經營方式仍適合中國
問題三,經營方式。
中辦、國辦的文件說,要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這是我們農地改革的一個目標。規模經營就跟今天會議的主題,跨界工商資本怎么進入農業有關,但是還有一個更加基本的問題,規模經營的現代農業組織形式是什么?經營方式是什么?看起來我們會議發的指導文件主要是要工商資本進入,它就能夠向規模化的現代農業發展,但是這個跟我們的理解有一點差別,我們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
1998年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有個決定,這個決定里有一個對我們研究經濟學的人來說很突出的事情,它有一段話說,家庭經營方式是最適合農業的經營方式,家庭經營方式不僅適應于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也能適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也就是家庭農業跟資本主義的大農場的經營方式,要雇傭勞動力的大農場的經營方式是一樣的。傳統的馬克思主義認為現代化的農業是另外一個,不是家庭經營方式。
我們知道這個判斷最早是杜老他們提出來的,后來陳錫文同志在80年代的一本著作里,詳細地闡述了為什么是這樣。這個判斷現在我們看,對還是不對?我們現在講規模經營,是不是還是同意過去1998年的判斷?我個人認為,從生產來說恐怕還是這樣,我不重復地說,可以看一下陳錫文在80年代的著作,這個好象沒有變,因為他的基本性質沒有變,就是說農業,不管是種植業、廣義農業(林木、漁業)都是跟動植物聯系在一起的,它對自然的不斷變化,必須要非常敏感地做出反映,而且它的結果是在生命過程的終點出現的。
基本的論據好像并沒有改變,于是這就來了一個問題,規模化文件里也講了,重點是培育家庭農場怎么變成規模化,不管是美國那樣的廣義的大型農場,或者是土地比較少的日本那樣的家庭農場。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工商資本應該做什么?金融資本可以進入農業,工商資本可以做什么?我覺得可以做的事情還很多,直接去搞生產這個事兒恐怕比較困難,今天帶來我的兩個同志,是我們樂平基金會下面一個創意園公司,是一個公益機構,它要介入這個就是因為要把無公害的蔬菜送到每家每戶,這中間有許多環節,這些環節應該如何組織?如何制訂規則,如何把這個市場組織起來,我們想用公益的辦法來做一些投入,這個公共品要公益組織來參加來做。
我跟我這些同事們也常常交流,就發現這里面問題非常多,歐洲國家、美國這樣的國家,它的合作化是非常普遍的,不在生產環節,在流通環節、商業、金融,我們現在叫做專業化作社,那是農民自己辦的,這個專業化作社當年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第一個其實是19世紀的新奇士橘子,這是加州的橘子銷售合作社,農民自己辦的。除了農民自己辦的,其實我們的社會資本也可以大力地介入,因為它有許多的環節,農業從開始生產到每個人進嘴,中間有許許多多的環節。
這許許多多的環節在過去的蘇聯式的社會主義體系中,它的辦法是把它都納入一個全國的大企業,變成一個企業,各個環節都用計劃來進行控制,看來這個辦法是不行的。各個環節之間怎么能夠連起來?農民可以自己辦專業合作社,因為我們一開始的時候就有很大的爭論,是不是要學日本、臺灣靠農協自己來辦,農協也有它的金融部、銷售部來辦,當時沒有得到領導的同意,所以后來這個就很薄弱。現在好像有一點可能性,能不能夠把這種方式(農村自己辦的方式)比較全面地恢復,現在已經做了一些了,為什么立了一個專業合作社法,就是因為要發展這一類的流通領域的合作、金融的合作、供銷的合作等等。
我們的社會資本能不能介入?如何介入?都是值得我們深入地來進行討論的。
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對于三權分制準確的理解。
第二個問題是經濟權流轉市場的組織、規則、監管應該怎么做。
第三個問題是規模化的現代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應該是什么,我們的工商業資本、金融資本如何能夠促進向現代農業的轉變過程。
希望我們的會議取得成功,在這些方面都能夠給我們提供一些好的思想。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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