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是國家給代幣購物卡定的“死限”。這個日期一過,人們手中的代幣購物卡將被廢止,各單位也不得發放、使用。這是春節前國家有關部門發出的緊急通知。近日,記者走訪了北京市一些大商場,發現絕大多數的商家都按國家規定不再出售代幣券(卡)了,也標出了券(卡)使用期限。但是,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以前國家也曾多次發出禁令,但這陣風一過,代幣券一類的東西又出來了,這次肯定也是一樣。
禁卡令:法不責眾?
2月24日,雙休日。在北京崇文門附近的一家商城里,記者看到咨詢處前立了一個牌子:因國家規定,2月28日以后代幣券(卡)一律作廢,責任自負。商店里的促銷活動也由原來搞得轟轟烈烈的“滿100送50”變成“10分鐘任你搶”以及一系列的打折活動。相對以往購物券、購物卡盛行之時,如今的商家似乎給了消費者更多實惠。商場里的人們也不再提起購物卡帶來的種種不便或者方便,一切又恢復了正常。一位正用現金付款的消費者對記者說:“國家禁止代幣卡非常及時,堵住了不正之風,但是這代幣券屢禁屢發,屢發屢禁,好像沒有什么人因為這個被處罰的。讓這些人得到了好處又沒有受到懲罰,難道是法不責眾?”
跟這位消費者的看法不同,許多“持卡族”卻并不這樣認為。一位小姐告訴記者,她手中有不同商場的購物卡,日期可以用到年底的,本來準備在不同季節添置幾件新款服裝,現在提前消費,實在是有苦說不出。但是每當記者詢問這些卡從何來時,得到的回答往往是一臉的警惕。
代幣卡:不可言說的“好處”
雖然國家曾三令五申禁止使用代幣券,但是這里面不可言說的“好處”仍然促使相當一部分單位不顧國家法律法規,鋌而走險。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消費者和商家并沒有認識到代幣購物卡的危害性,而是認為,以代幣卡消費是一種現代化結算方式,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甚至一些金融界人士也認為,銀行發行的這種消費卡帶有電子錢包功能,除了能促進銀行經營業務開拓外,還可以壓縮現金消費,促進信用卡服務,推動消費方式的改變。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財政(金融)法教授劉少軍。
劉少軍教授認為,這種認識有失偏頗,刷卡消費完全可以使用各種按規定發行的銀行卡,如果抱定代幣券(卡)不放,只會為腐敗大開方便之門,從而導致社會上不正之風愈演愈烈。
他說,代幣票券在八十年代時比較嚴重,九十年代初也有這種現象。作為代幣票券,在單位內部之間使用是可以的,我們所說的是指單位之間使用的代幣券。這種現象在1995年《人民銀行法》出臺以后基本上就沒有了,但是這幾年又出現了,而且愈演愈烈,這也與人民銀行的監管不力有關。但是人民銀行監管起來確實有一定難度,因為人民銀行的主要監管對象是各個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市場上流通的貨幣監管起來比較困難。
“代幣券主要是違反了金融法里的貨幣法。”劉少軍教授介紹,1995年《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刷發行發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钡谒氖臈l規定“印刷發行代幣購物票券在市場上流通的,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彼院苊鞔_代幣券應由人民銀行監管。1999年12月通過的《人民幣管理條例》實際上是對《人民銀行法》第三章人民幣作了具體的規范。該條例已于2000年5月1日實施。從金融法的角度來講,主要是違反了上述兩條法律。
“代幣券涉及偷稅漏稅的問題比較復雜。就代幣券本身而言,它不一定就導致偷稅漏稅。偷稅漏稅主要是指代幣券(卡)的支付來源,就是錢是從哪里來的,企業又作到哪筆賬上。如果把這筆錢作到工資、獎金項目里面支付,按規定作賬,并不會導致偷稅漏稅,它只不過是換了一下流通方式。可是這些企業往往在記賬上采取措施,比如說把這筆賬記成辦公費、管理費或者是企業購買的一些其他東西,才會導致偷稅漏稅。”劉教授說,它主要是違反了會計法。
“前幾年為什么代幣券用得少,主要是收入較低,與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差距比較大。這幾年人們收入水平提高了,可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卻沒變,有很多單位也采取各種手段避稅,特別是有的單位發的獎金比較多,要繳的個人所得稅也比較多,在這種情況下,很自然地要想辦法避稅。”他說,單位采取避稅的措施本身就違反了稅收征管法,因為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必須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洗錢’的問題,也就是‘小金庫’的問題。它確實是存在的,而且相當嚴重!眲⒔淌诮榻B,有些單位、部門采取亂收費的手段取得的不合法的收入,或者通過截流創收在單位內部私設“小金庫”!靶〗饚臁钡膩碓淳褪莵y收費。這些錢沒辦法明面上發,采取購物卡的形式發放!靶〗饚臁北旧砭褪沁`法的,因為這是國家預算資金,它沒有納入財政稅收系統,實際上是坐支行為。目前我國“小金庫”的數量相當大,這種現象也非常普遍。有統計表明,我國財政資金里有一半都進了“小金庫”,數量非常之大,國家預算內和預算外的資金幾乎相等。現在國家采取費改稅措施,對預算內和預算外的資金進行清理,但是效果并不明顯,執行得也不是很好,主要是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這種行為主要是違反了財政法,財政法規定所有的財政支出都要通過財政,而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屬于坐支的一種行為。亂收費又違反了立法法,因為立法法明確規定,這些部門并不享有立法權,但有些單位、部門隨意發文收取費用,這本身就是違法的。
劉教授指出,代幣卡帶有傾向屬性,并且是在一定范圍內流通,它與代幣券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凹词股虡I銀行也是不允許發放的。商業銀行本身大量發行代幣卡,也容易導致不正當競爭,擾亂金融秩序。這種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可以造成競爭中的不公平,主要是起點地位不一樣。導致了一種不公平競爭。商場有壟斷顧客的嫌疑,使顧客不得不在該商場消費!
體制不理順代幣卡還要借尸還魂
有報道說,由于我國的一些法律條文缺少可操作性,是造成禁卡令有令不行的一個原因。由于我國還處于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各方面法律還很不完善,尤其是法律條文在規定上也十分抽象和模糊。因此,既無法統一各執法部門的行動,又很難對違法者執行具體的懲罰措施。
對此,劉教授認為這是次要原因!耙驗樗母床皇窃诜缮希窃诮洕w制改革上!彼f,一方面我國行政體系比較混亂,在改革過程中沒有完全理順關系,這也是改革過程出現的問題。我國財政、稅收方面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并不是法律規定得不明確。比如亂收費的問題,立法法明確規定這些部門并不享有立法權,但是這些部門就隨意發文收取費用,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了。代幣購物卡是否合法,法律上雖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但是并不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就可以鉆法律的空子,而是因為有代幣券這方面的規定,就可以了認定代幣卡違法。因為只要認定是同一種屬性的事物就可以了,不一定非得針對代幣卡,因為法律永遠是置后的。
“另一方面,是我國執法體系不完善,F在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這是核心問題。”劉教授介紹,我國這方面的法律規定當然不是無懈可擊的,但是也是比較完善的,都有明確的規定,或者是比較明確的規定。現在的問題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而是執法的問題,是財政、稅務、工商部門的執法問題,包括人民銀行的監管問題,企業的守法問題,執法力度不夠的問題!耙驗榇鷰湃(卡)的行為就是違反了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企業不作假賬,錢就拿不出來,作假賬就是違反會計法;偷稅漏稅,稅法也有明確規定單位有義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劉教授說,處罰措施力度不夠是造成屢禁屢發的主要原因。我國對經濟法的處罰措施一般都是行政手段,當然問題大了也可能構成犯罪,但是目前代幣券(卡)主要是違反了經濟法,經濟法處罰的最基本手段就是罰款,F在也沒有一個合適的執法機關來進行處罰它,“直接負責的機構找不到,多頭管導致無人管。如果處罰不夠,代幣購物卡肯定還要出現,只不過是又改頭換面而已。”他呼吁,“兩會”即將召開,希望有關人士能在這方面多加關注,加大監管力度,防止代幣卡的復出。(記者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