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金融是促進草根經濟發展和城鄉就業的重要途徑,應給予重視,并大力推動。但中國現有金融體系的自身缺失,很難滿足中小企業的金融需求,制約著草根經濟的發展。全國政協委員、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劉克崮呼吁:
中國要大力發展草根金融
劉克崮委員介紹了國際上成熟的草根金融的4種模式:一是農戶小組聯保模式,適用于農村地區,以孟加拉的鄉村銀行為代表。該模式以小組為單位發放無抵押、短期的微貸款,小組成員共同選擇項目、共同監督項目實施和貸款用途、共同承擔還貸責任,并在小組基礎上成立中心,作為貸款交易和技術培訓的平臺。二是個體貸款模式,適用于城市和部分農村,以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RBD)為代表。該模式強調信貸員對借款人經營狀況和家庭狀況的現場調查,通過獨特的信息搜集技術、現金流測評技術、貸款決策技術和嚴格的貸款責任制度,實現快速高效地發放無抵押貸款。三是打分卡模式,適用于信用條件好的發達地區,以美國富國銀行為代表。富國銀行基于美國的征信體系和社會信用記錄設計出的適用于微小企業、個人貸款信用評分模型,申貸業務通過網絡動作,多數微貸款決策由計算機自動做出,少數由信貸員參照電腦判斷后復核做出。四是民間借貸模式,主要包括民間借款、民間集資、地下錢莊、合會等形式,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受到法律保護,比如香港和南非。
同時,他還介紹了中國成功的草根金融案例:中國扶貧基金會從1996年開始采用小組聯保模式在國內開展小額貸款工作。業務目前已覆蓋到國內11個省的26個貧困縣,十幾年來累計向13萬多農戶發放小額貸款近3億元,50多萬貧困人口直接從中受益。截至2009年1月底,有效貸款農戶28411戶,貸款余額1.2億元,戶均余額4218元,不良貸款率為0.94%。國家開發銀行從2005年底引入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的個人貸款技術,采取“資金+技術”的方式,先后在包頭、臺州、九江、德陽、桂林、曲靖等12個城市開展微貸款業務。3年來累計發放微貸款6萬筆,金額達46億元,平均貸款額度為7.6萬元,不良貸款率為0.2%。郵儲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新型機構也積極探索草根金融,兩年來已累計發放貸款40多億,其中96.8%的貸款投向農村小企業和農戶。此外,民間金融也是滿足草根金融需求的重要形式,但不受法律保護。據有關機構統計,2008年溫州市民間融資規模就達2000億到3000億元。
對此,劉克崮委員建議:
第一,成立以人民銀行牽頭,銀監會、財政部、發改委等部委參與的“草根金融發展部際聯席協調會議”;下放草根金融監管權,日常監管以地方為主,對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小額貸款機構交地方監管,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中央免貴統籌協調并制定政策法規。
第二,國家應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各機構選擇合理模式從事草根金融業務。一是支持農商銀、農合銀、農信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郵儲銀行等機構在農村采用小組聯保模式發放小額信用貸款;二是鼓勵從事草根金融的非政府組織在適當時機改制為小額信貸公司;三是支持廣大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結合自身市場推廣個人信用貸款技術;四是鼓勵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單設小企業貸款事業部從事微小貸款經營,并在京津滬等大城市開發基于現代網絡、信用的打分卡技術型微貸業務;五是加快制定《放貸人條例》,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建立陽光民間借貸市場,并引導健康的民間放貸者向小額貸款公司轉化。
第三,為草根金融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一是組建草根金融咨詢公司,培養相關從業人才。建立全國與地方各級微貸款培訓體系,成立專業技術咨詢公司,建立培訓基地,為草根金融業務開展提供人員保障與業績激勵。二是)建立健全草根金融IT系統。央行應進一步建立基層金融信息系統,將草根金融相關信息納入征信體系,并建立規范標準的草根金融數據庫,為從事新農村和微小企業貸款的各家機構提供標準和便利。各家機構也應著手建立自己的草根金融IT系統,為業務開展提供保障。三是全方位、多渠道開發草根金融資金來源。一方面鼓勵外資、民間資本自籌資金組建草根金融機構;另一方面通過央行再貸款、政策性銀行批發、商業銀行轉貸、社會資金(保險、信托等)委托放款等方式為草根金融提供資金來源。
第四,制定并實施適合草根金融發展的財政貨幣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為草根金融提供生長便利,營造良性空間。貨幣政策方面,對草根金融機構實施適度“寬松”政策,建立草根金融批發性資金平臺,并給予一定的優惠信貸政策支持。財稅政策方面,建議對傳統機構部分從事的數萬元以下的小額信貸業務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對完全獨立從事小額信貸業務的機構,實行低率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
社會效益投資(Social Investments)是將投資的社會效益回報放在首位,同時兼顧經濟效益回報的新型投資機制。據了解,目前中國社會效益投資機構主要是一些針對農村貧困人口的鄉村小額信貸(microfinance)機構以及以非營利性NGO為投資對象的公益創投(venture philanthropy)基金。在當前經濟危機的形勢下,如何改進監管框架,科學界定資格,調動多元參與,對于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效益投資,鼓勵個體和微小企業創業,緩解就業壓力正當其時。全國政協委員、德意志投資銀行大中華區總裁張紅力獻言:
為社會效益投資建立明確的監管框架
張紅力委員指出:由于這些社會效益投資機構的身份難以得到正確的定性,直接影響到這些機構按照相應的法律建立起股份制的公司管理架構,從而限制了慈善和非慈善性質的社會投資進入;再加上還沒有現成的監管框架對它們進行監管,以及相應的法律規范造成的制度缺失,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社會效益投資機構的發展。對此,張紅力委員建議:
第一,以法規形式承認這些非營利性公司、非慈善團體的“第三類身份”,比如可以界定為“扶貧銀行/社會效益企業”,相應的降低其注冊資金和資質要求,按照這“第三種”身份對其組織管理架構和業務范圍進行相應的規定。并且在其組織和業務發展到一定程度,達到相應要求時可以上升成為公司法人。
第二,在明確身份后,對其建立起相應的監管框架和法律保障,幫助解決這些機構資金來源和技術力量發展的問題。可以通過試點的方式,和幾家已經建立起規范管理并且發展得很好的扶貧社團建立起監管關系,探索如何通過建立起區別于商業銀行的、確保其服務對象為貧困人群的監管指標,對其軟件系統管理、風險控制體系、貸款品種、服務方式等進行規范管理。通過一兩年的試點,再把更多的機構納入監管體系內,規范其運營。在試點過程中逐步建立起相應的政策和法律,解決其健康發展中面臨的一系列問題,尤其是融資問題。比如,很多個人投資者關注社會效益,愿意其投資以社會效益優先的方式進行,如何成立社會效益投資基金,面向這些投資者籌集資金,向他們提供社會效益投資產品,或者如何由合格的金融機構吸收專門用于鄉村小額信貸的存款,讓這些存款通過這些小額信貸機構放貸運營等,這些問題都只有在明確的監管之下才能有效解決。
他認為,通過建立明確的監管框架,可以給社會企業搭出一片適合其生存和發展的空間,鼓勵不同來源的資金進入,讓這種投資作為政府投資和企事業機構商業性投資的有益補充,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無法獲得商業投資的相對弱勢人群——主要是農村貧困人群,創造獲得金融服務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