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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市場化原則下鼓勵銀團貸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 02:09 第一財經日報
李濤 銀團貸款可以減少貸款決策中單家銀行和個別人獨斷的機會,有利于銀行從共同利益出發,共同防范和控制各類風險,防止客戶利用關聯交易等手段實施信貸欺詐 銀監會近日頒布實施《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下稱《指引》)。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昨日告訴《第一財經日報》,數例案件顯示,銀行貸款屢屢被客戶套取、挪用,造成巨額信貸損失,重要原因之一是一些客戶多頭開戶、多頭貸款、多頭轉移、超風險承受力借款。采用銀團貸款,利用多家銀行參與、多邊審查,可以減少貸款決策中單家銀行和個別人獨斷的機會,有利于銀行從共同利益出發,共同防范和控制各類風險,防止客戶利用關聯交易等手段實施信貸欺詐。 這位負責人表示,修訂1997年發布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主旨是在市場化原則下鼓勵銀行積極踐行銀團貸款方式。 這位負責人介紹,銀行信貸業務主要采用雙邊貸款方式,由于銀企信息不對稱,容易產生多頭授信,使一些集團性企業獲得的授信遠遠超過其承債能力,加大銀行信貸風險;還易形成過度競爭,各家銀行為爭奪大客戶,競相簡化手續、壓低貸款利率、加長還本付息期限、放松抵押擔保條件等。 與《暫行辦法》相比,上述負責人介紹,《指引》允許銀團貸款成員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銀團貸款轉讓,以促進銀團貸款二級市場的發展,同時規定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必須經借款人同意的,應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以維護借款人利益。 30多家銀行在上月底組建了我國首個銀團貸款與交易組織。根據該組織首次會議通過的《銀團貸款合作備忘錄》,各成員銀行應在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中長期貸款業務中優先通過銀團貸款的形式提供融資。 《指引》刪除了《暫行辦法》中“除利息外,銀團貸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禁止性規定,明確銀團貸款收費應由借款人與銀團成員銀行自愿協商確定,并由借款人支付。上述負責人解釋,《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收費要體現金融服務的附加值,屬于中間業務收費,即銀團成員為借款人提供融資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規定銀團收費要納入中間業務管理。這位負責人表示,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未來較長時期的利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銀團貸款這種期限長的貸款將承擔更大的利率風險。《指引》鼓勵銀行改善服務,改進定價管理機制,依據市場原則收取合理費用。銀團收費的具體項目可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 《指引》刪除了《暫行辦法》中“銀團貸款必須實行擔保”的規定。 《指引》將銀團貸款擴大到“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以適應現代企業融資多元化的趨勢,也為銀團貸款業務創新留下空間。銀團貸款不僅可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列入國家計劃的重點項目,也可以是任何“大型集團客戶和大型項目的融資”,或符合“單一企業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0%,或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5%”等條件。 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原則上不低于銀團總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指引》強調對牽頭行的貸前盡職調查責任、代理行的貸后管理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強調在銀團貸款存續管理期間銀團貸款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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