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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7:2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金融許可證適用范圍擴大 ⊙本報記者 苗燕 銀監會昨日公布的修訂版《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擴大了金融許可證適用的金融機構范圍。除原有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新增加了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 此外,《辦法》在行政許可的時間方面重新進行了規定。原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在收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文件60日內,持相關文件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領取或換領金融許可證;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許可證時間期限為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而新《辦法》將這一申請程序重新設定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金融機構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 此外,文件的法律依據也重新進行了明確。從原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銀監會版《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重新劃分金融機構高管內控職責 ⊙本報記者 苗燕 在人民銀行發布的原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基礎上,銀監會日前也發布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與此前央行版《控制指引》相比,銀監會發布的《控制指引》更加符合現代商業銀行運作的特點。并明確,除商業銀行外,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機構、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也需參照執行本指引。 《控制指引》共10章142條,目的是促進商業銀行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控制指引》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細分為6個方面,包括授信的內部控制、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存款和柜臺業務的內部控制、中間業務的內部控制、會計的內部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內部控制等。 《控制指引》與此前的指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重新劃分了金融機構董、監事會、高管層各自在內控方面的職責。其中,董事會負責保證商業銀行建立并實施充分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審批整體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檢查、評價執行情況;負責確保商業銀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審慎經營,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程度,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并控制風險;負責審批組織機構;負責保證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監督董事會及董事、高級管理層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內部控制職責;負責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商業銀行利益的行為并監督執行。 高級管理層負責制訂內部控制政策,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負責執行董事會決策;負責建立識別、計量、監測并控制風險的程序和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部控制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 此外,根據近年來商業銀行開展業務的特點,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嚴密的壓力測試程序,定期對突發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或者發生意外的政治、經濟事件可能造成的潛在損失進行模擬和估計,以評估本行在極端不利情況下的虧損承受能力。”并要求,商業銀行將壓力測試的結果作為制訂市場風險應急處理方案的重要依據,并定期對應急處理方案進行審查和測試,不斷更新和完善應急處理方案。 對于最重要的授信管理,《控制指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實行統一管理。而此前僅要求下級機構服從上級機構風險管理部門的管理。 《控制指引》還要求,對于集團客戶授信應當遵循統一、適度和預警的原則,合理確定對集團客戶的總體授信額度,防止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集團客戶授信集中風險實行有效監控,防止集團客戶通過多頭開戶、多頭借款、多頭互保等形式套取銀行資金。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金融機構須建立嚴格止損制度 ⊙本報記者 苗燕 銀監會日前修訂并公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突出了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提出金融機構應建立嚴格的止損制度。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授權和止損制度。金融機構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時,必須嚴格執行分級授權和敞口風險管理制度,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產品業務都應得到董事會的批準,或得到由董事會指定的高級管理層的同意。在因市場變化或決策失誤出現賬面浮虧時,要嚴格執行止損制度。” 為了防止交易風險,特別規定,“金融機構要制訂合理的成本和資產分析測算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不得將衍生產品交易和風險管理人員的薪酬與衍生產品交易盈利簡單掛鉤,避免其過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風險! 而作為重要的內控措施,修訂后的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風險計量、監測或控制人員可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報告風險狀況!辈⑶遥鹑跈C構董事會應至少每年對現行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確保其與機構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一致。新產品推出頻繁或系統重大變化時,應相應增加評估頻度。 此外,《辦法》明確,金融機構只需在從事國內首次推出的復雜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前,將相關材料報送監管部門,并書面咨詢監管部門的意見。而此前,金融機構凡是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都要由銀監會審批。 對于外國銀行在國內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辦法》在監管方面較嚴格!掇k法》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必須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的正式授權。”而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依然是最基本的要求。此外,在會計標準上,《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提交的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會計標準。我國尚未有相關規定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標準。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從其母國/母行會計標準!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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