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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7:2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 鼓勵銀行通過媒體 向公眾披露年報信息 ⊙本報記者 但有為 除了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在主要營業場所、互聯網上刊登年度報告外,中國銀監會還將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 昨日正式公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透露了上述消息。銀監會稱,《辦法》的出臺是為了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 據了解,《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此外,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城市信用社也適用于本《辦法》。 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按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其中,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此外,銀行的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也被要求披露。 對于外資銀行的披露要求,《辦法》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后披露。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于法人機構的信息。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后披露。 《辦法》同時要求,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制成年度報告,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遲。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規模少于10億元人民幣的農村信用社可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 將直接移送司法機關 ⊙本報記者 但有為 今后,只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或主席會議、局長會議將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直接向司法機關移送,不再先行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這是銀監會昨日公布的修訂后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的內容之一。 《辦法》指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執行行政處罰;法律部門負責審查處罰意見的合法性、適當性,組織聽證;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或主席會議(局長會議)負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未經法律部門審查,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辦法》還指出,銀監會派出機構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機構指定管轄。 《辦法》對“較大數額的罰款”給出了新的定義,即銀監會決定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罰款;銀監局決定的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罰款;銀監分局決定的50萬元人民幣以上罰款。對個人作出的10萬元人民幣以上罰款。與此前規定相比,罰款金額略有提高。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銀監會可調低商業銀行授信比例 ⊙本報記者 袁媛 銀監會日前修訂并公布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突出了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提出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銀監會可以調低單個商業銀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與資本余額的比例。 修改后的《指引》在原《指引》第三條描述“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業銀行的企事業法人授信對象”基礎上增加了“前款所指企事業法人包括除商業銀行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注解,把需要防范風險的單位范圍擴大了。 對于超過風險承受能力的授信,《指引》規定銀監會有權調低單個商業銀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與資本余額的比例。修改后的《指引》第十二條在原來“超過風險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商業銀行資本余額15%以上,或商業銀行視為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其他情況”的規定基礎上,增加了“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銀監會可以調低單個商業銀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與資本余額的比例”條款,進一步加強了風險的防范。 此外,按照修改后的《指引》,在商業銀行給集團客戶授信前,“應通過查詢貸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徑,充分掌握集團客戶的負債信息、關聯方信息、對外對內擔保信息和訴訟情況等重大事項,防止對集團客戶過度授信。”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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