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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減利息稅將減小物價上漲影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 05:29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明 日前,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并將于8月15日起施行。 記者就此采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負責人,他們表示,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國務院根據授權作出了減征利息稅的決定。 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計征 記者:利息稅減征后,以前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計稅? 負責人:按照修訂后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教育儲蓄依然免稅 記者:誰是利息稅的納稅人?利息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負責人:凡在我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存有人民幣、外幣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個人,為利息稅的納稅人,其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的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郵政儲蓄銀行,以及還沒有改制為郵政儲蓄銀行的郵政企業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利息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規定條件免稅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瑞士、瑞典、韓國等國家,均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應稅所得的一部分,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只是征稅的具體辦法有所差異。 將減小物價上漲對利息的影響 記者:為什么要減征利息稅?此次調整利息稅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負責人: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環境與利息稅開征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目前,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國務院修訂了《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享受協定稅率的納稅人相應調低 記者: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規定的稅率如與調整后的實際稅率不一樣,該如何征稅? 負責人:按照國際慣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稅率,如果協定中的稅率高于國內實際稅率,應根據國民待遇原則,也適用國內實際稅率。由于我國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稅率由20%調減為5%,原來享受15%、10%、7.5%協定稅率的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應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相關專題: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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