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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細化減征利息稅時間段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 05:29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明 北京報道 國務院決定對《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減按5%的比例稅率執行。減征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修改還包括,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日前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還指出,本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決定強調,扣繳義務人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結付利息,包括儲戶取款時結付利息、活期存款結息日結付利息和辦理儲蓄存款自動轉存業務時結付利息等。 此次修改還包括,“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相關專題: 相關報道: 人民日報:為何二率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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