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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戈一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6日 17:06 新浪財經

  反戈一擊

  2002年春節前的臘月二十八,得到減刑的黃祝華被浙江省第六監獄提前釋放。過完年37歲的黃,在春節后走上了反戈一擊的道路,接手村民們未竟的官司,并最終使得潘義漢踏上了通往監獄的路。

  2000年6月12日,黃祝華還在蹲監,十個村民代表在吳錫銘的策劃下告起了寮東村委會。事情的緣起,依舊是1994年的征用土地。1997年,甌海區土地局批準返還4.5畝用地,同意57戶農民使用該村耕地建房70套,每套占地面積43平方米,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得到規劃局的許可后,村委會建房7200余平方米。次年秋,時任村委會主任的潘義漢和一個村支部副書記,以寮東村委會的名義,同承包商簽署了一份協議,將該地面上的建房交由他們組織施工,且將2800平方米的房屋以14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承包商。當年11月,寮東村委會先后三次收取承包商給予的100萬元。次年下半年,承包商陸續將房屋的部分套房和店面賣掉了。

  村民們去找承包商,跟他們討還自己的房子和店面。承包商一臉不高興地說,我們是有協議的,你要房子,找村委會好了。

  這時候,曾代表村委會簽字蓋章的潘義漢已成在野人士,且被開除了中共黨籍。十個村民代表把村委會和承包商告上了法庭,聲稱被告無權侵占他們的4.5畝安置房用地的指標和使用權,村委會和承包商簽署的協議無效,安置房應該由57戶村民按照成本價買回。

  一個季度過去了,十個村民代表等來了溫州市中級法院的民事裁定書。中級法院認為,村民們的訴請的糾紛,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應該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由人民政府裁決。

  接著,十個村民代表上訴到浙江省高級法院。他們的希望落空了。2001春天,高級法院維持了中級法院的裁定。

  村民們再次拿出他們的“生化武器”——上訪。

  梧田鎮政府派員找承包商,希望他們和村民協商解決。據稱,承包商在電話中跟一個鎮領導強調,他們為了這項工程光送禮就花銷了一大筆,本來利潤就不大,沒有什么商量的余地了。

  2001年冬天,鎮政府下發了一個解決安置房和土地糾紛的文件,編號110號的文件決定按“每畝征地”返回60平方米的安置政策進行安置,其余3056.6平方米歸村委會處置。

  村民們當然不干。平息一年有余的“上訪村”繼續上訪。可是,缺乏領軍人物的上訪很快就偃旗息鼓了。

  黃祝華的提前釋放,改變了僵持不下的局面。

  2002年春天,吳錫銘把案卷送到浙江省法學會,咨詢的結果是一張法律意見書,結論讓有的人心驚肉跳: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這是刑事犯罪,需要公安偵察、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

  夏天,黃祝華先是去甌海區政府,希望通過行政復議撤銷梧田鎮政府的“110號文”,而后去甌海區公安分局,集體控告寮東村委會和承包商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110號文”很快被撤銷,但國家暴力機器對他們的刑事控告似乎不夠主動。盡管溫州市土地局甌海分局向甌海區公安分局移送了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書,甌海區公安分局依舊連續兩次答復黃祝華等46戶村民,不受理他們的集體控告。

  黃祝華跑到檢察院去指控,甌海區檢察院宣稱“難以認定為犯罪”,并認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黃又跑到區政法委,甌海區公安分局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回復了區政法委。

  覺得沒有希望的黃,決定去北京上訪。盡管花的都是自己的錢,黃還是跑了兩趟。

  黃在跑,案卷也在跑。吳將案卷郵寄到全國人大法工委。不久,案卷在層層批轉中,插了翅膀似的,從全國人大“飛”到國務院信訪局,再“飛”到浙江省府,最后飄落到溫州市信訪局官員的案頭。

  黃去溫州市信訪局吵,質問他們為什么對跑了一圈的信訪材料,不理不睬?吳錫銘對我說,接待人員推諉說不曉得有什么材料。黃自己動手打開了他們的電腦,從中發現了信訪批復。黃的執拗在催促辦案的日子里,顯露無遺。甌海區公安局,溫州市公安局,中共甌海區委政法委,中共溫州市委政法委,浙江省公安廳——到處都留下他的足跡和聲音,要求上級部門督促下級部門查辦案件。每個星期,他從周一到周五,上班似的每天都去他認為應該去的部門,從不間斷。

  一些部門實在拗不過,找黃祝華協調,說你別告了,我們想辦法把你應有的利益還給你還不行么?黃搖頭,聲稱自己要的不僅是自己的利益,還有全體涉案村民的合法利益。

  黃一邊堅持告狀,一邊以上訪給有司們造成壓力。2004年3月5日,全國兩會召開的日子,黃上訪到北京。在一個京城的賓館里,浙江省高級法院一個庭長接待了他。當天,浙江省高級法院的公函發到了溫州市中級法院,敦促他們復查黃祝華等人的官司。

  同一天,潘義漢被取保候審,甌海區公安局履行了刑事偵察程序,起訴意見書送到甌海區檢察院不久,就被檢方退回偵察。黃聞訊后跑到溫州市檢察院,“舉報”甌海區檢察院的經辦人,雙方爭吵起來。黃不在乎,他每個月都去溫州市檢察院上訪,終于贏得檢察長一紙批示。

  2005年前夕,馬拉松式的官司最終被移送到甌海區法院。事情并未就此了結。甌海區法院就是否立案猶豫不決,說他們從來沒有搞過這樣的案子。黃祝華當然不依不饒。又是一番努力,甌海區公安局接到了甌海區法院執行逮捕的通知。

  然而,嫌疑人卻失蹤了。黃和村民們當起了偵察員。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他們幫公安局找到了潘義漢等人藏身的所在。2005年1月4日,潘義漢和一個原村支部副書記一起被被甌海區公安局逮捕。

  24天后,明顯老態的兩被告雙雙走上被告席。庭審中,潘義漢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表示異議,只是那位原村支部副書記稱自己是在協議書上簽字,是被逼迫的。

  一審開庭那天,《溫州晚報》發了篇報道。一個大體熟悉來龍去脈的

公務員感慨:一報還一報,難道這就是中國鄉村民主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農歷臘月二十六,一審法庭宣判了:法人單位寮東村委會和兩個被告人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安置農戶的集體土地,獲利1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犯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罪,判處三被告各繳罰金10萬元共30萬元,兩被告人一個有期徒刑三年,一個判三緩三。

  看到一審判決書,作為被告寮東村委會法人代表的吳錫銘表示服判,不再上訴。堅持自己無罪的潘義漢等人則選擇了上訴。

  春節過后,終審判決駁回了潘的訴求,維持了原判。那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原村支部副書記,以戴罪之身去自家的毛紡家悔過休養去了,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立即執行的潘義漢,則被押解到黃祝華曾經服刑的地方。如果他不能像黃那樣幸運地贏得減刑,就得在不自由的狀態下一直生活到2008年1月3日。

  2005年4月15日,我離開寮東村,還有半個月,新一屆村委會選舉就要揭曉。吳錫銘肯定地說,黃祝華一定會當選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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