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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賬簿案連著敲詐勒索案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6日 17:06 新浪財經

  盜竊賬簿案連著敲詐勒索案

  1999年9月15日,罷免案的發起人吳錫銘,在民選中勝出,就任寮東村委會主任,彌補了潘義漢被罷免后的“權力真空”。

  然而,自5月25日潘義漢被“倒閣”至9月15日吳錫銘“組閣”,短短110天內,寮東村
發生了兩起案件,公安兩度出手,印證了人們所說的“斗爭殘酷”。

  1999年6月10日早晨,村財務清查小組的成員發現12個小時之前封存的7本賬簿被盜竊。村財務清查小組是一個臨時性組織,誕生于潘義漢被罷免之后,成員是村民公開推選的12名村民代表,組長是黃祝華。該臨時性組織的意圖極為簡單:進一步揭開原本富裕的寮東村何以虧空的蓋子。

  黃祝華很奇怪,賬簿全部封存在村委會辦公室的文件柜里,為何不翼而飛?黃在現場發現,存賬室門鎖旁有四道銳器撬痕,氣窗被砸3個洞,砸碎的玻璃掃進門外的廢紙簍,門被反鎖好著,室內的彩電音響卻完好無損。

  黃去警察局報案。案件的特殊性,驅使甌海區成立了由公安牽頭、紀委檢察院介入的專案組。案情分析一點都不復雜:

  從現場看,村委會辦公樓的一樓和三樓的鐵拉門都是鑰匙打開的,而放賬簿的辦公室氣窗玻璃卻被打碎。可見,嫌疑人是上樓后爬窗入室的;

  從內容看,文件保險柜里有賬簿85本,失去的只是1997年至1999年間部分月份的賬簿。可見,嫌疑人對賬簿進行了篩選,也就是說,嫌疑人是熟悉財務狀況的;

  從時間看,作案時間恰逢財務小組深入查賬之時。由此推斷,嫌疑人或者是要制造混亂,或者是要毀滅賬簿上的證據。

  總之,嫌疑人一定是與賬簿利害攸關。

  賬簿盜竊案,非但影響了查賬,也使得原定6月26日的換屆選舉被延宕。村民的憤怒、唏噓和不滿,震驚了中共溫州市委。溫州政要的關注,加速了專案組的進展。排查到末了,目標鎖定在潘義漢身上。7月7日上午,沒費什么周折,潘就交代了自己和另一村民盜竊并燒毀賬簿的所有細節。

  當年的《溫州人大》雜志有段描繪潘盜竊動機的文字:潘義漢被依法罷免后,一直憤憤不平,認為有人從中與他作對,村里成立財務清查小組,他更覺得有人同自己過不去,對任職期間財務制度之混亂他自己最清楚不過了,于是終日內心惶恐。特別是聽說6月8日查賬小組已將賬本從村會計處領來清查,更引起潘的驚慌不安。6月9日晚,潘義漢鋌而走險,叫上同自己較為要好的村民王某,用尚未交出的村委會鐵拉門的鑰匙,進入村委會,將其中的7本賬簿盜回家,并將其燒毀。

  案子破了,組長黃祝華當然很高興。不過,他顯然高興得太早。一場牢獄之災正向他悄悄逼近。

  1999年8月10日,黃被老婆的一個電話喊回了家。以為有什么事情的黃,沒料到派出所的警察早已為他的到來,做好了伏擊前的準備。黃回憶近六年前的那一刻,語帶哀怨:“所長我認識,他對我講,不是我要抓你,小黃。”除了束手就擒,他沒有任何選擇。與黃同一天被拘留到看守所的還有徐長青、李三豹等5人。

  黃祝華說自己被冤枉了,吳錫銘說黃是替自己受過。但找不到被人陷害的證據,他們最多也只能口頭說說而已。

  可公安局抓人卻沒有那么隨便。1999年10月,甌海區公安局發出487號起訴意見書,以大量證人證據證言,指控黃祝華等六人涉嫌敲詐勒索罪,并移送甌海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起訴意見書描述的事實大致如下:1997年年初,黃祝華等六人被寮東村第五、六村民小組50余戶村民推舉為代表,起訴村委會,要求返回金泰

房地產公司付給的補助資金180萬元。被征地的村民,依據每畝200元的數額,出資籌集25140元訴訟費用,請黃祝華等六人出面打官司。官司一再被駁回,集資的訴訟款也即將用完。六被告無法向村民交代,滋生了以這場官司系金泰房地產公司甌江大廈項目引起為由,向該公司索要錢財的惡念。

  起訴意見書稱,六被告在8個月的時間內,時分時合,不斷地糾纏,吵鬧,威脅,終使項目辦無奈屈從,1997年圣誕節前10天,六被告從項目辦索要12萬元。同樣是這個月,黃祝華借口礦渣被掩埋,采用阻撓施工、威脅等手段,向甌江大廈南側的16間私人聯建房的主人索要1萬6千元;次年春天,黃祝華等人復制了同樣的理由和手段,如法炮制地從金商大廈項目辦公室索取5萬5千元。

  1999年10月20日,在海選中就任村長一個來月的吳錫銘,以寮東村委會的名義,給甌海區、溫州市等權力部門遞交了“緊急求援書”,并附上800余村民的簽名和手印,對甌海區公安局在起訴意見書中指控黃祝華等五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深覺“震驚與不解”。

  以公眾名義發出的“緊急求援書”,扼要地敘述了事情的始末由來。

  1994年,遼東第六村民小組的55.23畝土地,被溫州火車站站場建設征用,雖然地方政府返還8%被征用土地給村民作宅基地的允諾,直到三年后,才在村民無休止的上訪申述中得到兌現,但起初村民是信以為真的。當村委會在一紙協議上蓋章,同意將返還的4.5畝土地給予被征地農戶建安置房,第六村民小組遂向村民集資27000余元,購買礦渣、石子沙等土方用料掩埋田地,投入58個勞動力,整整干了12天。黃祝華以為,他未來的家園就在這塊被掩埋的田地上,孰料今天掩埋田地的努力,只是給日后的災難,埋下伏筆。

  1996年,溫州市府為彌補金溫鐵路資金的缺口,改變初衷,將被掩埋的4.5畝田地出讓給金泰房地產開發公司。“金泰公司”分兩個項目辦公室,甌江項目辦公室和東甌項目辦公室。當兩個項目辦公室意欲進場施工,農民們在他們已經掩埋好的田地上,臨時性地搭建了工棚、三相電,以阻撓馬上就要進入進行時態的施工,并表達他們對地方政府不踐行承諾的抗議。“金泰公司”無法與亂哄哄的人群對話,建言村民派代表協商。從而,黃祝華等五人,被第六村民小組公推為代表。另外,4.5畝土地中有很小一部分屬于第五村民小組,所以村民們又從第五村民小組中推選一人參與農民們組建的代表團,與“金泰公司”展開談判。“金泰公司”同意補償農民180萬元和4000平方米的房屋。

  “緊急求援書”說,黃祝華等人沒有敲詐。1997年底,六個代表從“金泰公司”兩個項目辦公室相繼拿走的12萬元、5萬5千元,是“金泰”對“填培礦渣、石子沙、搭建工棚”的補償。六個代表依照協議拿到錢后,按照集體集資和個人投資的分類作了區分,前者存入村民小組的戶頭,后者歸私人支取,由私人按照出資比例自行分配。黃祝華個人拿走的14200元,屬于后者,不是敲詐所得。

  “緊急求援書”以事實駁斥了起訴意見書中的指控,比如起訴意見書說黃等“滋生以打官司為由索要錢財的惡念”。打官司開庭的時間是1998年10月15日,而雙方簽訂協議的時間卻是1997年12月15日。

  “緊急求援書”說,黃祝華等5人人品貴重,“一貫忠厚正直——土地被征用后,政府沒有兌現政策,受村民之托提起訴訟——何罪之有?而出于公心對村委會干部的貪污違法行為多次上訪,以使三干部被開除黨籍——說明黃祝華等5人的行為并沒有錯。”

  “緊急救援書”還未來得及產生影響,黃祝華等人就在一個月零一天之后被推上了被告席。甌海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列舉的事實,與區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并無大的分歧。“惡念”這樣的非法律用語依舊刺目地躺在莊嚴的法律文書中。黃祝華等5被告異口同聲地宣稱,沒有威脅過被害人,也沒有實施過敲詐勒索。他們聘請的律師從法律的角度闡述道:六人的行為都是集體授權,屬于單位行為,單位如何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主體?再者,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他們,其行為怎么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審法院開庭半個月后,法官確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與事實成立。黃祝華等5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填培的礦渣、石子沙、搭建竹棚等,不屬法律保護的行為。而他們敲詐的石子沙、竹棚款3萬元,以及另一代表敲詐的醫藥費2萬元,都是六被告共同犯罪的結果。所以,法庭判決黃祝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0天后,黃祝華遞交了刑事上訴狀,堅認自己無罪。黃在上訴狀中說:在一審庭審之前和之中,他都要求證人和被害人到庭質證,但被法庭拒絕,更為嚴重的是,公安偵察人員采取了逼供毆打的手段,迫使他承認了謊言。

  2000年2月12日,吳錫銘再次以寮東村委會的名義,給溫州市中級法院遞交了一個報告,反駁一審判決書的意見。已自學法律兩年有余的吳在大量列舉事實證據后,語氣肯定地說:黃祝華等五人培礦渣未經批準,并未違反刑法規定,至多違反行政法,按法律規定應由規劃部門依法處理,此后甌江大廈占有、使用這些財產理應賠償。即行為違法,不等于物權非法,黃祝華等五人所擁有的三項電、礦渣、石子沙等仍屬合法財產,并非憑空索取,是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無犯罪行為。至于黃等五人在礦渣、石子沙、竹棚上的收益,也根本不能認定為犯罪,1997年9月19日的協議上已寫得很清楚:“如果原土地上的附著物屬私有的仍舊歸私人所有,黃祝華等六人領取與集體無涉。”

  人們相信吳的說法影響了終審法院。25天后,溫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仍舊認定黃祝華有罪,但刑期減少為“三年六個月”。

  2000年3月7日,黃祝華被押往浙江省第三監獄。

  村民說:他在庭審中為別人兜下了很多事,是條漢子。

  吳錫銘說:他是代我受過,本來是沖我來的,卻在他身上找到了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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