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最新封面文章:金融腐敗求解(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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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0日 17:12 《財經》雜志 | |||||||||||||||||||||||||||||||||||||||||||||||||||||||||||||||||||||||
五、金融反腐敗機制設計 克服“中間利益集團”阻力是最重點之一 [編輯說明]
研究發現,大多數人對金融反腐敗成果感到不滿意。在反腐敗微觀機制中,紀委的獨立性被視為首要問題,而通過“反腐敗保險個人賬戶”調整收入預期、高薪養廉,和允許風聞言事的舉報制度同樣重要。 研究還指出,金融反腐敗的宏觀機制設計至為重要,而要義之一,就指向不愿倒退也不愿意繼續改革的“中間利益集團”。因此,一要繼續將資金配置權交給市場,二要加大透明度。與每常強調改革漸近性與內生性的傳統論調相對,研究者突出強調,通過外力強制推行改革與加大速率至關重要。 [論述概要/謝平陸磊] 一般對于反腐敗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利用微觀機制設計理論,研究如何抑制經濟主體與生俱來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在實踐中體現為加強監控、加大懲罰力度或高薪養廉等。 我們在此之外,還針對金融腐敗的特殊性和國情提出了若干可操作的設計思想: ——建立獨立于同級行政機構、縱向負責的金融反腐敗組織體系、 ——對金融權力主體建立類似長期儲蓄的“反腐敗保險個人賬戶”,從其擁有權力起即建立,退休時若未發現其存在腐敗行為則準予一次性領取該保險金,否則予以取消。這可以調整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預期收入,降低其腐敗傾向。 ——建立有效的舉報機制,僅局限于知情者舉報足以提高信息來源廣度,故應允許風聞言事,形成對權力的外部監督。 但是,我們認為,單純的微觀機制設計遠不足夠。金融業不同于單純的行政部門,其資源配置權力至少部分地應該隨著改革而下放到市場中去。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體制,引進了市場交易,但是也造就了“中間利益集團”——他們不喜歡傳統計劃體制,因為計劃體制不能賦予他們尋租的機會;他們也不喜歡真正的市場體制,因為市場體制剝奪了他們尋租賴以存在的權力;同時他們還不喜歡透明度,因為在光天化日之下,任何腐敗都無法進行。因此,他們喜歡中間狀態,喜歡長時間的轉軌,喜歡所謂“中國特色”,喜歡用神秘的國家金融機密阻斷存款人與納稅人的知情權,掩蓋自己的私人利益。 因此,金融反腐敗必須有宏觀戰略,即是把反腐敗機制建設建立在整個經濟體制改革大框架內的廣義思路,這包括: 第一,不斷深化改革,克服中間利益集團的阻力,把資源配置權進一步向市場分散; 第二,經濟轉軌還意味著包括透明度建設在內的各項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導致銀企間、監管者與監管對象間的灰色行為大行其道,因而推行透明度建設是防范金融腐敗的根本所在;既然權力是腐敗的前提,把不必要集中的權力下放到市場中去,才是治理腐敗的釜底抽薪之計。2002年由中紀委牽頭進行的減少行政性審批項目工作即為這一方向上的明智之舉。 第三,金融權力主體總是具備不斷強化權力、降低透明度的行為傾向,因此必須通過外力強制推行改革。但是,改革會造成當期既得利益集團的預期損失,而社會收益卻只能在未來顯現,因而改革者必然面臨極大的風險和壓力。 金融反腐敗工作的艱巨性和長期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我們認為,加大改革速率是防止的根本措施;而且只要加速改革,則腐敗并不可怕。歷史已經提供了經驗:上世紀80年代甚囂塵上的“官倒”(已經是歷史名詞),隨著90年代初的價格改革和物資流通體制改革而煙消云散;90年代初的外匯額度倒賣,隨著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而成為歷史;信托投資公司的大面積腐敗—大面積虧損,也隨著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確立而淡化。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因此,即使當前面臨著銀行業、證券業和金融監管各層次的腐敗現狀,隨著資源配置權力向市場轉移,隨著透明度的逐步提高,金融反腐敗的前景依然光明。 [調查介紹] 為了驗證以上金融反腐敗機制建設的理論結論,研究者選取了全國29個市(地、盟)的人民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企業(含上市公司)、農戶和個體工商戶進行了問卷調查。問卷中涉及反腐敗建設有關的實證結果如下。 1.公眾對金融反腐敗的基本判斷 公眾對金融反腐敗工作不樂觀:只有37.5%的人對金融反腐敗工作表示非常滿意或比較滿意,剩余62.5%的人認為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從結構看,對金融反腐敗工作最不滿意的群體集中于證券業,而表示非常滿意或比較滿意的群體為農戶階層。這也許體現了我國農民的易于滿足(參見表5.1)。 2.公眾對金融腐敗動態的認識 既然大多數公眾對當前的金融反腐敗工作不甚滿意,那么原因何在?調查說明,接近60%的公眾認為金融腐敗案件數量與涉案金額比以往上升,只有30%的人認為持平或下降。但是在就數量上升的因素判斷中,有72.2%的人認為是過去發生的案件,當前暴露出來。 這是一個令人憂喜參半的回答。一方面它也許說明了當前打擊力度加大了,金融反腐敗工作卓有成效;另一方面,也許說明腐敗行為在一定階段后的自然暴露——比如當事人出逃,留下一堆壞賬。接下來的回答印證了我們的理論命題和擔憂。雖然超過30%的人認為打擊力度加大致使腐敗行為暴露,但是有53.6%的人認為是紀檢部門缺乏獨立性和腐敗行為沒有得到有效打擊,前車不覆,后車不鑒,競相腐敗(參見表5.2)。 就打擊腐敗的力度問題,各相關主體也給出了判斷。32%的人認為打擊力度很大,但是有68%的人認為力度不夠或明顯不夠。這體現了公眾對金融腐敗嚴重性的憂慮,也體現了他們對金融反腐敗工作的期望(參見表5.3)。 3.反腐敗微觀戰略:金融紀檢部門獨立性判斷 從調查的全國反饋情況看,有82.2%的人認為,金融紀檢部門受本級人民銀行行長領導,或者受本級行影響;不到20%的人認為紀檢部門擁有獨立性。而獨立性的缺乏直接影響了反腐敗工作績效——47%的人認為查處腐敗受到本級人民銀行領導的直接干預,當然還受到地方政府和上級單位干預。干預之下,必然使反腐敗工作縮手縮腳,進退維谷。這就不難理解公眾對打擊力度不足的判斷(參見表5.4)。 此外,有43.1%的人認為,舉報是金融腐敗案件最主要的發現途徑,而常規檢查和突擊檢查的效能只被不到25%的人所認可。另外有28.1%的人認為,金融腐敗案件往往由企業等利益相關人出事而浮出水面。大多數(61.5%)公眾進一步認為,金融腐敗的主要責任人是行長。在這里,研究發現一個絕妙悖論——行長領導紀檢部門,而他又是金融腐敗最主要的責任人,反腐敗的治理結構如此,則工作難度可想而知(參見表5.5)。 調查還表明了收入對腐敗行為影響的決定性意義。在腐敗收益上升的原因問題上,公眾認為依次是隱性收入、打擊力度、監督控制、外部監管以及交易方的資金需求?梢娛杖胍蛩厥且磺懈瘮〉那疤。因此,研究者設計的“反腐敗保險個人賬戶”在機理上是可行的:既然金融權力主體是理性的經濟人,則他沒有理由不在合法預期收入與非法預期收入的相對風險與收益性上進行權衡,完全可以通過這一機制設計遏制金融腐敗。 此外,在腐敗收益下降的原因排序上,權力上收、縱向管理加大、打擊力度的加大依次是治理腐敗的有效因素。這表明,如果結合打擊力度、舉報機制建設和紀檢部門獨立性建設,輔以反腐敗保險個人賬戶設置,金融腐敗嚴重程度應該得以好轉(參見表5.6)。 4.公眾對金融反腐敗宏觀戰略的認識 在實際金融運行中,權力與透明度對金融腐敗的影響如何呢?分別有71.4%、71.3%、77.3%和64.8%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認為,1995年以來,金融機構負責人直接指定貸款的情況下降,上級行指定貸款的情況下降,監管當局和地方政府協調貸款的情況下降。這充分證明,改革就是把資源配置權向市場轉移的立論,同時也證明了改革削弱行政權力、從而減少金融腐敗的基本功能(參見表5.7)。 在不同相關權力主體對金融行為有不同干預,調查表明,其依次順序為:地方政府、金融機構負責人、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其他人員。這說明了改革在不同職能部門的分布程度。 應該說,金融業改革在權力配置上是比較成功的,機構負責人和監管部門的干預并不位于顯著地位。此外,調查顯示相對多數(30.6%)的人認為,透明度不足是造成金融腐敗的主要原因,列第二、三位的分別是法規不健全和司法部門執法不力(參見表5.8、5.9)。 調查還使人看到,借貸雙方對金融改革成效的看法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中,69.4%的人認為腐敗收益下降,17.5%的人認為不變,13.1%的回答是上升;企業的回答卻沒有這么樂觀:超過50%的人認為不變,31.8%的人認為上升,只有16%的人認為下降。這是因為,按照宏觀戰略假設,權力的擁有者總是希望把當期權力上調到上限,因而對權力損失非常敏感。而同樣處于改革大潮中的借款企業則按照改革的一定速率預期資金配置壟斷權的下降,當這種預期沒有實現時,自然會產生失望的判斷。這是雙方判斷分歧的根源(參見表5.10)。 最后,值得略有欣慰的判斷來自農戶和個體工商戶。這一居于弱勢地位又屬于社會新興經濟的群體對金融業在改革中的腐敗程度給予了相對較高的評價:62.1%的人認為金融業腐敗比工商、稅務低,只有6.4%的人認為高于其他部門。 這一判斷令人感慨。它也許說明了扶貧貸款的成功,但毫無疑問,農戶依然是貨幣信貸領域最受歧視的群體,面臨著貸款難、匯路不暢和區域金融壟斷下無從選擇的艱難。因此,農戶的評價無法使人真的歡欣鼓舞起來。只有改革,堅定不移地改革,才是整個金融業健康運行的根本之道(參見表5.11)。 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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