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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寶興業動力組合股票型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4日 12:14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及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轉換和登記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并獨立決定其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及其他事先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致使基金財產或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必要時應采取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代銷機構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代銷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代銷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終止銷售代理協議的執行,更換代銷機構,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他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

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基金管理人應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法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價格;

  10)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7)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依據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致使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必要時采取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0)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的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3)依法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4)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5)按規定保存有關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15 年以上;

  16)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7)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8)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9)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20)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3)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依據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基金投資人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人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基金合同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過錯導致其損失的求償權;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6)返還持有基金份額過程中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或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更換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7)變更基金類別;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3、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或其他應由基金財產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5、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投票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6)表決方式;

  7)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8)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如采用通訊表決方式,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載明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等內容。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6、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和終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的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15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15個工作日后),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且與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7、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限為本條前述第2款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范圍內的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天公告。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a、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b、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5)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5%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召集人自決議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召集人自決議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8、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于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2)一般決議

  對于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過。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且與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9、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10、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基金法》有關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指定媒體公告。

  (三)基金合同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職務,在六個月內沒有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的;

  (3)基金合并、撤消;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終止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律師事務所確認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終止。

  (四)爭議解決方式

  1、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2、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3、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獲得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登載在網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基金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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