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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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3日 19:2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2)依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和其他約定和法定的收入; (3)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約定,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銷售基金份額; (6)選擇、更換基金代理銷售機構,對基金代理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7)擔任注冊登記機構或委托其他機構擔任注冊登記機構; (8)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債權或因基金財產投資而產生的其他權利; (10)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存續期內,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暫停受理贖回申請; (12)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本基金適用的業務規則; (1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訴訟權和其他法律權利; (14)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其它業務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注冊登記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并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財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訴訟權和其他法律權利;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5)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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