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小盤成長股票型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書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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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6日 18:0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資產; 2)依照本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 3)銷售基金份額; 4)委托其他機構擔任注冊登記人,擔任注冊登記人,更換注冊登記人; 5)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本基金的托管行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它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選擇、委托、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如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它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8)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0)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11)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基金行使因運營基金資產而產生的股權、債券及其他權利; 12)以自身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各項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業務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夠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保證本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注銷價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轉換的價格;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權益時,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23)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4)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從事有損基金及其它基金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25)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6)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賬、進行基金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及基金報告; 27)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建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所必需的信息,并對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基金獨立享有以下權利和承擔以下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以基金的名義持有并保管基金資產; 2)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依據有關法規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本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立即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資產; 3)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保管基金資產; 4)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鹳Y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8)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轉換和注銷價格;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2)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本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3)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4)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15)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根據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6)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等15年以上,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7)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8)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3)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本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各自代表同等的合法權益。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資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并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其它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其它義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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