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國海中國收益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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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8日 05:3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 (7)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資產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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