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9日訊 記者朱劍紅報道:為加快消化積壓空置商品房,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最近就有關稅費政策發出通知,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發布的《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給予延期執行兩年,即延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通知還規定,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應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營業稅、契稅。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市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