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立法:遏止部門利益的不當擴張(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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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6日 10:29 《法人》 | |||||||||
制約部門利益的立法原則 避免部門利益的不當影響,需要從立法參與、法益平衡與立法技術等方面入手。 立法參與主要是針對部門利益的民主合法性而言。立法草案的起草多由各職能部門牽
法益平衡的原則,對于擁有壟斷性利益的政府部門而言尤其重要。在立法為部門設定利益的同時,必須有相應的義務設定。以銀行、鐵路、郵政、電信等為例。這些立法本身已經設定了有關部門的壟斷利益,從而剝奪了社會大眾在此類行業的創業權與競爭利益。相應地,對這些部門就應當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包括經營業績的公開、透明要求、對經營管理者的審核、對產品定價的控制,以及對行業開放的可能性的公開評估等。 在這方面,其他法域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的經驗。例如就服務或產品定價方面的聽證制度;就經營業績方面的年度報告與議會審查制度;行業私有化評估制度;許可私人在有限范圍內經營等。其目的都在于監督公共事業的經營,降低經營成本,提供行業競爭力。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將相關行業推向自由競爭的市場。例如,廣播頻道最初被認為具有戰略價值,因此美國的廣播電臺最初全部由政府掌握,甚至最初專門由軍方控制。后來逐漸以行政許可的方法允許私人經營者經營,最終行業開放,允許自由流轉。當政府壟斷廣播電臺的運營時,電臺是非盈利的,向所有公眾開放,而聯邦通訊委員會負責向議會提交年度報告。我國臺灣地區也要求官方控制的石油、糖業和鹽業等公司定期向代議機關與公眾提交運營報告。 立法技術方面,主要是針對政府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授權立法與終局裁決而需要進行一系列的革新。立法者在立法時首先應當盡量縮小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有些自由裁量是由法條本身的道德性、主觀性造成的。這種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在立法時直接將之客觀化、具體化。立法中的每一個概念的解釋都最終會關系到許多人的特定利益。我們需要認真對待這些許許多多人的權利,認真對待設定這些權利和利益的法律。為此法律的細化、客觀化,是必要而且是可能的。 另外一類自由裁量形成的原因則是由于執法標準缺乏。例如,《北京市社會撫育費的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如果年人均收入同為2萬的居民,超生要繳納的社會撫育費將會是6萬至20萬不等。姑不論為何要以3-10倍被作為社會撫育費的系數。即使該系數是合理的,如何確定6萬是合理的,還是20萬是合理的?顯然,立法上的空白,必須由執法機關來填補。執法機關是否有必要以更具體的原則來劃分3-5倍,5-8倍,8-10倍?筆者以為非但有必要,而且應當將之公開,使得行為者對自己的行為可以有合理的預期。這里的行為者,不僅是可能超生的人群,還包括執法人員。因為我們的政策應當是盡量避免為執法者創造與當事人討價還價、選擇性執法的空間。 當然,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承諾我國將會遞減甚至取消行政終局裁量。除了某些法律明文規定的終局裁量之外,我國還必須考慮對所謂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解釋等的審查問題。因為在現行立法體制下,某一部門行為一旦被界定為抽象行為,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回避進一步的司法審查;或者當法條之間出現沖突或競合時,有關政府部門再自我解釋一番,由此操縱司法審查。這些都導致司法職能的癱瘓,最重要的當然是導致擴張部門利益的執法不受監督與制約。 法律往往成為社會資源配置的界尺。但是法律本身也是一種社會資源。立法的過程體現了法律資源的分配。如果法律的制定、執行與最終裁量都由部門掌握,那么利益必定會遷就部門的需要。如果法律的制定過程、執行過程與裁量過程都能向社會公眾開放,那么利益的流向也呈現“利益均沾”的格局。民主政府存在的價值在于服務大眾。因此,不與民爭利是對政府的根本要求。如果在起步階段尚無法做到不爭,最起碼應當將目標確立為資源共享,將立法資源向社會開放,鼓勵社會參與,逐步消解不當擴張的部門利益。 相關專題: 《法人》最新封面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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