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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福康虛假廣告宣稱能治愈各種癌癥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1:11 三秦都市報
近日,市民楊女士向記者展示了她手機接到的一條來自136846985××手機發來的短信,內容是癌癥治療取得重大突破:最新深海生物制劑,當天見效,已成功治愈肝癌、肺癌、胃癌、腸癌等各種中晚期癌癥千人。不擴散、不復發、不轉移。咨詢電話40065026××。癌癥治療是世界醫學難題,一個什么樣的“生物制劑”,居然能“當天見效”,“徹底治愈”多種癌癥?而且“不復發不轉移”? 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吹破牛皮 保健食品被當做“抗癌神藥” 按照短信中提供的電話,記者打過去,得知這是一家名叫“北京金極品國際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的銷售電話。據自稱叫小孫的“8003號話務員”介紹,這種“生物制劑”叫海福康之侶口服液。其核心成分是“海藻硒多糖”。該產品有三個特點:1、患者服用沒有任何毒副作用;2、海福康口服液屬于高活性抗癌物質,非常利于人體吸收;3、見效很快,當天見效。對重癥患者服用10-20天精神、食欲有明顯改善。并且給了記者一個查詢該產品的網址。記者詢問這種產品的價格,小孫很熱情地向記者介紹:根據病人的情況,20天一個小療程服用20瓶,價格為1990元;如果嚴重20天要服用40瓶,價格為3980元。記者問及在哪里可以買到該產品,小孫告訴記者:他們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委托物流公司送貨,貨到付款。隨后記者上網查詢了一下,看到了這種生物制劑的實物照片,在圖片上,“抑制腫瘤”四個大字異常顯眼。另外,發現這種號稱能治愈癌癥的制劑,居然是一種保健品,商品外包裝上有一個保健品特有的“藍帽子”。隨后,記者在金極品公司網站看到了“海福康”的圖片。圖片左上方顯示,該產品為保健品,批文為衛食健字(1997)第644號。 瞞天過海 10年前的批文竟稱“最新” 為了核實海福康口服液的流通渠道,記者分別到西安市解放路、東大街及雁塔路等有保健品銷售的藥店和超市進行了查詢,結果正如小孫所說,皆沒有海福康口服液銷售。那么,其批文又是否是真的呢? 隨后,記者把海福康口服液的批文輸入了保健品現行管理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網站進行查詢,結果為沒有該產品相關信息。 記者就此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部門進行了電話咨詢。未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保健品2003年以前由衛生部審批,2003年后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據其介紹,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只顯示由該局審批的保健品,要查詢衛生部審批的保健品信息,需登錄衛生部官方網站。隨后,記者到衛生部網站進行了查詢,記者看到,小孫所說的海福康口服液注冊名字為“海福康之侶口服液”,該產品確由其生產單位青島華仁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申請,衛生部批準日期為1997年11月14日。 問題是,按照《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我國保健品每5年審批1次,而海福康口服液通過審批至今已有10余年,那么,其是否通過了主管部門的第二次、第三次審批呢? 為此,記者再次咨詢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衛生部審批過的保健品目前依然有效。”至于保健品能否抑制腫瘤,該工作人員說:“目前審批的保健品沒有抑制腫瘤功能。”而對于以前由衛生部審批的保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否審批的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將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對所有保健品統一換證,只是具體時間尚未確定。 權威部門 海福康為虛假廣告 按照我國現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那么,海福康作為保健品,怎能直接識別、圍剿、抑殺癌細胞呢?況且,1997年批準的保健品又怎能稱為最新生物制劑?那位小孫的話及金極品公司群發的短信內容是真的嗎?記者拿著這條短信廣告咨詢了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法規處和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直截了當地指出,這是一條虛假廣告。目前國家還沒有一種藥物可以有效地治愈晚期癌癥,更別說這種制劑還只是一種保健品而非藥品。 法律專家指出,利用手機或網絡銷售藥品、保健食品是一種新興的銷售模式,但這并不等于銷售商可以通過此種方式為所欲為,其銷售行為與消費者購買行為依然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同樣受到《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的約束,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可據此維護自己的權益。海福康的宣傳已經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廣告法》第十六條規定:抗癌藥品作為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第十四條規定:藥品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二、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三、與其他藥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對于藥品廣告都有上述嚴格規定,保健食品的廣告就更不應該出現類似情況。《廣告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另據記者采訪得知,國家有關部門對利用群發短信的形式,進行保健食品的不法推銷,目前還沒有出臺相應的管理措施,所以,記者能夠對廣大消費者提出的惟一奉勸是——擦亮眼睛,別被這些虛假宣傳“忽悠”了。 本報記者 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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